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

责任险功能发挥需完善的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4-10-28 08:31:34    作者:本报记者 高嵩/整理报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由《中国保险报》主办的第19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于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对话主题为“责任保险:功能与模式”。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张俊岩在会上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 张俊岩

我就本次研讨会的主题谈以下两点想法:

第一,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为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产品侵权案件等,使社会公众再次体会到“风险社会”的概念,社会上对此类损害事故的关注焦点,除事故发生原因外,还有一个重点在于对事故受害方如何赔偿。

与风险社会的现实相适应,当代侵权法更关注事故损害。作为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注意从制度上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进行妥当的损失分配。该法通过扩大民事权益保护范围、建立多元化的归责体系等方式,初步解决了侵权法在现代风险社会如何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问题。与《民法通则》相比,《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加害事由、归责原则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如对产品责任中损害概念的扩张、受害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等,都在客观上改变了原有的责任风险形态,增加了潜在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风险的可能性。这种责任风险在法治社会中已经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从事每一项活动或拥有某项财产都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而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这些正是责任保险得以存在并发展的基础所在。

第二,责任保险功能的发挥以及发展模式的探索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保障。通过法律强制实施来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一个有效途径,交强险业务的发展就是例证。但这还不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关键,因为目前除交强险外,还有很多通过部门规章强制推行的责任保险产品或业务试点,如旅行社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医疗责任险等,但即便如此也并没有覆盖到所有的责任风险主体。责任保险的发展除完善以《侵权责任法》为核心的、包括《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在内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外,还要从产品开发和提高风险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入手,包括保障范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产品价格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