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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陈欣:

借鉴国际经验少走弯路

发布时间:2014-10-23 13:54:51    作者:本报记者 高嵩/整理报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由《中国保险报》主办的第19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于10月24日在北京召开,对话主题为“责任保险:功能与模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陈欣作主题演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 陈欣

以下是演讲摘录:

责任保险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经济活动,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需要一定的发展条件。政府重视是一件好事,它有助于一项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但它无法改变这项经济活动自身的发展规律。

“新国十条”对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挑战”大于“机遇”。美国责任保险经历过快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责任保险危机的出现。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长期一直处于净承保亏损状态,行业利润依靠投资收入和税收减免。1984年,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业每取得1美元的收入,需要支出1.074美元,行业全年亏损38亿美元。从1959到2013的55年间,出现净承保盈余有13年,净承保亏损有42年。自1991年至今,美国的产品责任险基本上处于净承保亏损状态,其中最高的2002年达到1∶3.54——这几乎是一个可以使保险公司破产的数字!

美国责任保险保费上涨超出企业承担能力的另一个例证:企业风险自留基金或免赔额的增加,1973年商业责任损失的6%是由企业风险自留基金承担的,到2003年商业责任损失的自担达到了32%。如果责任保险更容易买到,责任保险的保费更便宜,这个数字应该是下降的。

发展责任保险需要大量的专门人才,我国现有的侵权法律环境仍有待完善。责任保险并不能减少侵权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完全代替侵权当事人解决纠纷,更不能代替对安全生产的严格执法。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是一个初级阶段,认真研究国外责任保险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尽量使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少走弯路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健全中国侵权法律体系;二是淡化责任保险的政治和行政目的,不能急功近利;三是科学地选择险种,合理严谨地拟定保单条款,培养专业人才;四是重视财产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争取优惠的税收政策。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责任保险无法从根本上直接解决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但它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所帮助。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有各个行业严格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各个行业的严格监管,规范技术标准和提高技术水平。当然,也包括改进人们的道德观,建立社会诚信,培养正确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