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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从四方面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发布时间:2021-03-10 15:34:22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林鸾】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赋予人民银行新的职责和使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建议中表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周振海看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包括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者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金融监管力度有待增强。

为此,周振海认为,当前确需根据新的形势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应当充分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体现市场化导向,并吸收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在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方面,周振海建议,一是确立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三是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

在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方面,周振海表示,一是落实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三是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四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在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方面,周振海认为,一是应将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包括对重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重要金融监管规则的统筹制定权、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金融业网络安全、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征信业管理、信用评级业管理等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并对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规定。三是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职责赋予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协调和主导地位,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四是完善人民币管理职责。

在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周振海表示,一是结合人民银行履职实际,依法扩充检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三是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条款。四是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五是提升行政许可法律层级。


全国人大代表周振海:建议从四方面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10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李林鸾】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赋予人民银行新的职责和使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周振海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建议中表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有必要立足金融实践,与时俱进,再次修订,为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为金融稳健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在周振海看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包括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者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部分职责缺乏法律依据,金融监管力度有待增强。

为此,周振海认为,当前确需根据新的形势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应当充分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充分体现市场化导向,并吸收借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理念和成果。

在加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的职责和作用方面,周振海建议,一是确立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者的法律地位,二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三是加强与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管理框架。

在细化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及手段方面,周振海表示,一是落实人民银行在金融委监管协调机制中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人民银行组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三是完善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四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

在完善人民银行各项业务职责方面,周振海认为,一是应将新“三定”方案赋予的新职责,包括对重大金融法律法规和重要金融监管规则的统筹制定权、互联网金融监管、金融业综合统计、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金融业网络安全、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征信业管理、信用评级业管理等统一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予以规范。二是明确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衍生产品的监管职责,并对人民银行在金融市场监管中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规定。三是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作为一项职责赋予人民银行,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协调和主导地位,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制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行业标准,协调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四是完善人民币管理职责。

在强化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方面,周振海表示,一是结合人民银行履职实际,依法扩充检查监督权的适用范围。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管措施。三是细化《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责任条款。四是完善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五是提升行政许可法律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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