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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崔瑜: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发布时间:2021-03-10 08:45:13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李林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为数不多针对金融工具的专门法,颁布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多年,此后仅在2004年做过简单修改。目前,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票据业务已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方面,传统票据业务量逐年下降,票据功能发展缺少法律支撑;另一方面,票据的实际功能不断丰富,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更是促成了各种“类票据”业务。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在今年全国两会的建议中提出,现行票据法和票据业务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步伐,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订完善。

崔瑜认为,当前票据法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受限于时代背景,票据法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二是票据法立法思维陈旧,止步不前的票据功能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三是票据法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定义过于狭隘,“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

针对上述问题,崔瑜建议要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票据必将成为票据的主流形态,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建议修订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即票据不仅包括纸质票据,还应包括全生命周期的电子票据以及从纸质票据转换而来的电子票据,并在全文条款中采用纸电普适的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同时,重塑票据立法思维,与时俱进发展票据功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崔瑜建议追本溯源,发挥票据贴近商业市场的优势。首先,重塑票据立法思维,弱化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强要式性规定,允许在票据当事人合意或票据债务人授权等情况下,补记相关票据记载事项,合理引用票据载体以外的记载事项。其次,推动发展票据功能,松绑票据的强行为规范。例如支持电子票据的拆分使用,以及引入附加合约条件(类似智能合约)的票据使用方式等。综上,修订票据法时,在原先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基础上,增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定位,引导市场参与者打造出更加高效、安全的票据功能。

在法律导向方面,为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和净化票据融资环境,崔瑜建议建立几方面的法律导向。一是正面导向,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向实体经济投放资金,指导人民银行履行基于票据资产的再贴现、流动性支持等职能。二是规范导向,要求票据融资行为应当持牌经营,引入更多合法参与者进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授权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筹出台票据融资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协调,联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票据融资套利、非法票据买卖等违法行为。综上,修订票据法时新增设立票据融资行为和配套管理措施,自上而下地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

此外,崔瑜还认为,应规范“类票据”业务,留出创新空间。“类票据”业务源自供应链等合理场景,从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宜疏不宜堵,重点要采用成熟的金融监管手段做好风险识别和防控。崔瑜建议,修订票据法时增加一类创新票据,由人民银行制定创新票据的定义和范围,例如供应链票据当属创新票据。同时,创新票据的平台运营方应当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要求,并完成平台备案。对于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类票据”和运营平台,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应当予以取缔。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10

□记者 李林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为数不多针对金融工具的专门法,颁布于1995年,至今已有20多年,此后仅在2004年做过简单修改。目前,我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以及票据业务已发生了重大改变。一方面,传统票据业务量逐年下降,票据功能发展缺少法律支撑;另一方面,票据的实际功能不断丰富,电子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更是促成了各种“类票据”业务。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崔瑜在今年全国两会的建议中提出,现行票据法和票据业务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步伐,建议对票据法进行修订完善。

崔瑜认为,当前票据法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受限于时代背景,票据法不认可后生的电子票据;二是票据法立法思维陈旧,止步不前的票据功能与实体经济需求不匹配;三是票据法未明文规定票据融资功能,缺少相关票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定义过于狭隘,“类票据”业务存在金融监管失位。

针对上述问题,崔瑜建议要明确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匹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电子票据必将成为票据的主流形态,并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建议修订票据法以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即票据不仅包括纸质票据,还应包括全生命周期的电子票据以及从纸质票据转换而来的电子票据,并在全文条款中采用纸电普适的语言进行修改完善。

同时,重塑票据立法思维,与时俱进发展票据功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崔瑜建议追本溯源,发挥票据贴近商业市场的优势。首先,重塑票据立法思维,弱化票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强要式性规定,允许在票据当事人合意或票据债务人授权等情况下,补记相关票据记载事项,合理引用票据载体以外的记载事项。其次,推动发展票据功能,松绑票据的强行为规范。例如支持电子票据的拆分使用,以及引入附加合约条件(类似智能合约)的票据使用方式等。综上,修订票据法时,在原先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立法目的基础上,增加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定位,引导市场参与者打造出更加高效、安全的票据功能。

在法律导向方面,为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和净化票据融资环境,崔瑜建议建立几方面的法律导向。一是正面导向,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票据融资向实体经济投放资金,指导人民银行履行基于票据资产的再贴现、流动性支持等职能。二是规范导向,要求票据融资行为应当持牌经营,引入更多合法参与者进入市场,激发市场活力。三是授权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筹出台票据融资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协调,联手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票据融资套利、非法票据买卖等违法行为。综上,修订票据法时新增设立票据融资行为和配套管理措施,自上而下地支持票据融资功能发展。

此外,崔瑜还认为,应规范“类票据”业务,留出创新空间。“类票据”业务源自供应链等合理场景,从支持实体经济的角度,宜疏不宜堵,重点要采用成熟的金融监管手段做好风险识别和防控。崔瑜建议,修订票据法时增加一类创新票据,由人民银行制定创新票据的定义和范围,例如供应链票据当属创新票据。同时,创新票据的平台运营方应当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相关要求,并完成平台备案。对于不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类票据”和运营平台,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应当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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