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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金鹏辉:将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

发布时间:2021-03-09 08:56:55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是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政策工具,也是实现我国“30·60”碳目标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碳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据金鹏辉介绍,碳市场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产品,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世界银行划分了配额初次分配的一级碳市场和配额现货及衍生品后续交易的二级碳市场。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主要表现是: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价低迷;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

金鹏辉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因素在于,在现行全国碳市场建设路径和工作机制下,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在二级碳市场中难以发挥。碳市场金融属性未予明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较少。因此,交易品种上,对配额现货以外的交易产品尚无明确规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据。交易主体上,对控排企业以外交易主体尚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参与碳市场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现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效率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监管上,碳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碳金融产品合法性和监管权限存疑,甚至带来监管真空。此外,一级市场配额管理也会通过总量约束影响二级市场,如配额设置较宽松、超排惩罚力度较弱等,会抑制控排主体的实需性交易需求。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基于上述分析,金鹏辉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把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一级市场配额管理”,服务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做好配额总量核发、初始分配、清缴、超排惩罚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门重点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服务碳交易市场建设目标,参照现行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做好金融监管。

三是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明确碳减排中长期路径,制订可行的年度减排计划。在此基础上,明确碳市场对每年减排计划的贡献率及相应配额目标。

四是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成后,稳妥终止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行业范围,整合交易、登记、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统一的碳现货及衍生品市场。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配额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等碳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金鹏辉:将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9

□本报实习记者 许予朋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是国际上运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创新政策工具,也是实现我国“30·60”碳目标的重要抓手。目前我国碳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金鹏辉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建议,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推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

据金鹏辉介绍,碳市场是以碳排放配额为基础产品,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世界银行划分了配额初次分配的一级碳市场和配额现货及衍生品后续交易的二级碳市场。我国碳市场总体仍处于发展初期,主要表现是:碳市场交易不活跃、碳价低迷;碳市场以现货交易为主,金融化程度不高;部分试点推出了包括碳衍生品的碳金融产品,但交易规模很小。

金鹏辉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因素在于,在现行全国碳市场建设路径和工作机制下,金融体系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在二级碳市场中难以发挥。碳市场金融属性未予明确,碳市场建设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较少。因此,交易品种上,对配额现货以外的交易产品尚无明确规定,推出碳衍生品缺乏明确依据。交易主体上,对控排企业以外交易主体尚无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等参与碳市场合法性存疑。交易方式上,现存碳交易所只能采用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效率较低的交易方式。交易监管上,碳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规则无法有效衔接,碳金融产品合法性和监管权限存疑,甚至带来监管真空。此外,一级市场配额管理也会通过总量约束影响二级市场,如配额设置较宽松、超排惩罚力度较弱等,会抑制控排主体的实需性交易需求。全国和地方碳市场仍处于分割状态,难以发挥规模效应。

基于上述分析,金鹏辉提出五点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国务院条例,明确碳市场金融属性。把碳配额列为金融工具,把碳配额现货、衍生品及其他碳金融产品均纳入金融监管。明确包括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及是否可抵质押,以及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等非控排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等。

二是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碳市场建设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重点负责“一级市场配额管理”,服务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做好配额总量核发、初始分配、清缴、超排惩罚等全流程管理。金融管理部门重点负责“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服务碳交易市场建设目标,参照现行金融基础设施业务规则,指导交易所制定碳市场交易规则,做好金融监管。

三是明确碳减排及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明确碳减排中长期路径,制订可行的年度减排计划。在此基础上,明确碳市场对每年减排计划的贡献率及相应配额目标。

四是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全国碳市场建成后,稳妥终止地方试点碳市场交易,适时扩大碳交易覆盖行业范围,整合交易、登记、结算等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形成统一的碳现货及衍生品市场。

五是加大碳金融培育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参与碳市场交易,丰富碳衍生品等碳市场交易品种,鼓励配额抵质押融资、碳债券等碳金融创新,引导金融资源助推碳市场发展和有国际影响力的碳定价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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