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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要蛇打七寸——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郭洪泉

发布时间:2021-03-08 08:51:5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非法集资是血脉中的毒瘤,对国家、社会、人民群众都有着极大危害。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3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报》就此专访了来自辽宁的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研究室主任郭洪泉。

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农工党曾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提案》,其中多项建议获得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复。

市场危害与打击手段

《中国银行保险报》:非法集资对普通市民、市场和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和危害?

郭洪泉:从小处说,侵害群众利益,很多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从行业说,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假借各种名目骗取群众资金,严重冲击正常金融秩序,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从全局看,影响大局稳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国家政策”名义,行违法犯罪之实,危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报》:据您了解,近年来通过哪些方式和手段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郭洪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出了一套综合治理的组合拳,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中央层面,成立银保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地方层面,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健全法治、有法可依。202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是联防联控、严厉打击。强化预防,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清理违规广告资讯信息266万余条,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天罗地网”初步成形。严厉打击,果断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018年以来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

四是宣传引导、强化防范。连续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效应日益凸显。

趋势变化与存在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报》:目前非法集资呈现出哪些新的趋势和变化,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郭洪泉: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的“无证驾驶”,近年来呈现出一些新倾向,欺骗性、隐蔽性更强。

一是借助互联网手段。不法分子打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旗号,通过网络传播、推广非法集资,风险扩散速度更快、危害更大。有的以互联网金融为掩饰,利用所谓普惠金融的噱头,采用广告轰炸和高利回报诱导,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率,吸引大批投资者;有的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欺骗社会公众。

二是假借合法项目名义。不法分子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扶贫开发等旗号,以投资国家战略产业、高新技术开发、影视制作、私募基金、消费返利等名义,编造虚假“高、大、上”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依托广泛虚假宣传。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非法集资者往往制造虚假声势,线上线下大规模发布广告,大多以请明星代言、刊发文章、散发传单、组织捐赠等方式密集宣传,有的甚至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熟人参与,迅速扩大集资规模。

《中国银行保险报》:《条例》的出台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解决了目前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郭洪泉:《条例》出台前,打击非法集资基本依靠刑事司法手段,一旦涉嫌犯罪,直接刑事立案,缺乏行政措施对犯罪隐患和潜在风险的有效制约。出台后,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依据不足、打早打小手段不够等问题。

《条例》亮点颇多。一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的定义。将非法集资的构成特征提炼为三个方面,即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许诺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利于社会公众提升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二是明确非法集资“防范为主”的原则。专设“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实施源头防范、蛇打七寸,行政手段的前探式治理、介入式防控,更利于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处置。

三是明确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各方职责。非法集资行为可能发生于任何地区,可能存在于任何市场主体,需要群防群治、群策群力。《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明确牵头责任部门,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报告义务、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信息管理义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查验核对义务。这些规定构建起政府、部门、社会多方联动的工作网络体系。

辨别能力与自我保护

《中国银行保险报》:对于普通市民或者消费者,如何才能提高辨别非法集资及自我保护的能力,您能否给消费者一些建议和意见?

郭洪泉:投资理财有风险,投资理财需谨慎。大量非法集资案表明,所谓高利息、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或产品,背后可能就是一个精心布置的非法骗局,其结果往往就是投资者想要高额利息,而非法集资者却想得到投资本金。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真掉馅饼那一定是陷阱。广大消费者面对身边的诱惑,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擦亮眼睛,务必做到“三不”:面对高息诱惑不动心、面对介绍拉拢不轻信、面对违规吸储投资不参与,投资理财要到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法投资项目,审慎理性投资才能有安全持久的回报。


防范非法集资要蛇打七寸——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郭洪泉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8

□记者 仇兆燕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非法集资是血脉中的毒瘤,对国家、社会、人民群众都有着极大危害。近年来,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3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报》就此专访了来自辽宁的全国人大代表、农工党中央研究室主任郭洪泉。

在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农工党曾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的提案》,其中多项建议获得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复。

市场危害与打击手段

《中国银行保险报》:非法集资对普通市民、市场和社会带来哪些影响和危害?

郭洪泉:从小处说,侵害群众利益,很多集资参与人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归。从行业说,扰乱金融秩序。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假借各种名目骗取群众资金,严重冲击正常金融秩序,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从全局看,影响大局稳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国家政策”名义,行违法犯罪之实,危害公共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银行保险报》:据您了解,近年来通过哪些方式和手段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郭洪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打出了一套综合治理的组合拳,取得了阶段性显著成效。

一是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中央层面,成立银保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地方层面,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健全法治、有法可依。2020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期,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三是联防联控、严厉打击。强化预防,建成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平台,清理违规广告资讯信息266万余条,线上线下、联防联控的“天罗地网”初步成形。严厉打击,果断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018年以来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

四是宣传引导、强化防范。连续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宣传效应日益凸显。

趋势变化与存在问题

《中国银行保险报》:目前非法集资呈现出哪些新的趋势和变化,出现了哪些新的形式?

郭洪泉: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的“无证驾驶”,近年来呈现出一些新倾向,欺骗性、隐蔽性更强。

一是借助互联网手段。不法分子打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旗号,通过网络传播、推广非法集资,风险扩散速度更快、危害更大。有的以互联网金融为掩饰,利用所谓普惠金融的噱头,采用广告轰炸和高利回报诱导,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率,吸引大批投资者;有的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欺骗社会公众。

二是假借合法项目名义。不法分子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扶贫开发等旗号,以投资国家战略产业、高新技术开发、影视制作、私募基金、消费返利等名义,编造虚假“高、大、上”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三是依托广泛虚假宣传。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非法集资者往往制造虚假声势,线上线下大规模发布广告,大多以请明星代言、刊发文章、散发传单、组织捐赠等方式密集宣传,有的甚至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熟人参与,迅速扩大集资规模。

《中国银行保险报》:《条例》的出台对于打击非法集资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作用,解决了目前在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的哪些问题?

郭洪泉:《条例》出台前,打击非法集资基本依靠刑事司法手段,一旦涉嫌犯罪,直接刑事立案,缺乏行政措施对犯罪隐患和潜在风险的有效制约。出台后,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依据不足、打早打小手段不够等问题。

《条例》亮点颇多。一是明确界定“非法集资”的定义。将非法集资的构成特征提炼为三个方面,即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利诱性(许诺向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有利于社会公众提升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二是明确非法集资“防范为主”的原则。专设“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的相关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实施源头防范、蛇打七寸,行政手段的前探式治理、介入式防控,更利于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处置。

三是明确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各方职责。非法集资行为可能发生于任何地区,可能存在于任何市场主体,需要群防群治、群策群力。《条例》提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明确牵头责任部门,要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报告义务、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信息管理义务、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查验核对义务。这些规定构建起政府、部门、社会多方联动的工作网络体系。

辨别能力与自我保护

《中国银行保险报》:对于普通市民或者消费者,如何才能提高辨别非法集资及自我保护的能力,您能否给消费者一些建议和意见?

郭洪泉:投资理财有风险,投资理财需谨慎。大量非法集资案表明,所谓高利息、高回报的投资项目或产品,背后可能就是一个精心布置的非法骗局,其结果往往就是投资者想要高额利息,而非法集资者却想得到投资本金。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真掉馅饼那一定是陷阱。广大消费者面对身边的诱惑,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擦亮眼睛,务必做到“三不”:面对高息诱惑不动心、面对介绍拉拢不轻信、面对违规吸储投资不参与,投资理财要到正规金融机构、选择合法投资项目,审慎理性投资才能有安全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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