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建议明确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基本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6 16:58:56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作为担保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提高担保物权透明度,降低信贷交易的风险和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这对于提高担保物权透明度,降低信贷交易的风险和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条例》,在《国务院决定》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所确立的登记机构、登记范围、服务性登记理念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基本制度,建立统一、便捷、高效、合理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陈建华认为,目前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首先,缺乏行政规章具体实现《民法典》中动产和权利登记的原则要求。《民法典》实施后,目前动产和权利统一登记制度法律体系主要是法律(《民法典》)、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但动产和权利登记法律体系中,目前缺乏行政法规具体细化《民法典》关于动产和权利登记的原则规定,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缺乏法理基础。

其次,专有名词解释、登记流程、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目前,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具体登记业务解释,登记业务办理具体流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机制等,《国务院决定》尚未作出细化的规定。而目前正在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人民银行部门规章,受制于效力层级,对于一些问题无法进行规定。如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排除在统一登记范围之外的担保业务类型,目前缺乏统一登记规则、登记理念、信息共享机制等规则要求。

基于上述问题,陈建华认为,具体可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的定义。对于目前法律缺乏具体界定、市场主体业务创新中普遍存在困惑的业务种类进行界定。如应收账款、存单、仓单等具体业务的定义,以便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业务指引。

二是明确登记理念、登记方式和登记流程。所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七类业务,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业务办理理念、登记内容和登记流程,以为后续机构间信息共享、市场主体便捷查询提供空间。如:登记业务由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方式为电子化登记等。

三是明确建立登记信息合作、共享机制。比如通过司法机关担保财产查冻扣信息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的信息合作,以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人注册数据、公安部门个人信息数据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体身份信息共享,提高登记主体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自动带出机构注册信息,减少当事人重复输入,提高登记效率;通过登记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式扩大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共享等,提高登记公示效果。


全国人大代表陈建华:建议明确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基本制度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6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作为担保物权公示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提高担保物权透明度,降低信贷交易的风险和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这对于提高担保物权透明度,降低信贷交易的风险和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条例》,在《国务院决定》关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所确立的登记机构、登记范围、服务性登记理念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基本制度,建立统一、便捷、高效、合理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

陈建华认为,目前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首先,缺乏行政规章具体实现《民法典》中动产和权利登记的原则要求。《民法典》实施后,目前动产和权利统一登记制度法律体系主要是法律(《民法典》)、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但动产和权利登记法律体系中,目前缺乏行政法规具体细化《民法典》关于动产和权利登记的原则规定,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缺乏法理基础。

其次,专有名词解释、登记流程、法律责任等内容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目前,对于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具体登记业务解释,登记业务办理具体流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机制等,《国务院决定》尚未作出细化的规定。而目前正在修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人民银行部门规章,受制于效力层级,对于一些问题无法进行规定。如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排除在统一登记范围之外的担保业务类型,目前缺乏统一登记规则、登记理念、信息共享机制等规则要求。

基于上述问题,陈建华认为,具体可重点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的定义。对于目前法律缺乏具体界定、市场主体业务创新中普遍存在困惑的业务种类进行界定。如应收账款、存单、仓单等具体业务的定义,以便为市场主体提供充分业务指引。

二是明确登记理念、登记方式和登记流程。所有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七类业务,应当遵循统一的登记业务办理理念、登记内容和登记流程,以为后续机构间信息共享、市场主体便捷查询提供空间。如:登记业务由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方式为电子化登记等。

三是明确建立登记信息合作、共享机制。比如通过司法机关担保财产查冻扣信息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机构的信息合作,以提高执行效率;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人注册数据、公安部门个人信息数据与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体身份信息共享,提高登记主体信息的准确性的同时,自动带出机构注册信息,减少当事人重复输入,提高登记效率;通过登记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等方式扩大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共享等,提高登记公示效果。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Copyright© 2000-2019
中国银行保险报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