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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深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

发布时间:2021-03-05 14:10:38    作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房文彬】

在健康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当下,健康医疗大数据成为健康险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智能风控决策、客户精准营销的行业核心资源。医疗卫生与保险行业间数据共享、深度融合成为健康险突破发展瓶颈,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关键环节。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表示,目前,国务院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缺乏专项细化政策,共享流程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监管机制尚待形成。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趋利避害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价值变现周期仍较长,造成短期内共享回报有限,使得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关键主体参与热情不高,导致跨行业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依然存在诸多壁垒。

周燕芳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医疗大数据的法律法规,明确健康医疗作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健康医疗等公共数据来源及应用的合法性。

当前我国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国家战略的障碍已不在于政策扶持和引导,而在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立法滞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核心安全问题,既是立法规范和约束的重点,更是监管的难点,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立法的瓶颈。建议可从促进产业合作及民生的角度出发,参照国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经验(如美国以隐私权为基础的自下而上分散立法模式;欧盟基于保护个人信息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统一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开展面临的痛点问题,立法明确健康医疗数据合法使用和流通的法律规则。以规范化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协议为依托,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事前可备案、事中可追溯、事后可问责”的共享透明机制,打破医疗数据共享困局,实现医疗数据跨领域的互联互通。

二是鼓励及推进医疗大数据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的应用,以信息主体授权为前提,加强区域级、国家级数据平台开放度。建议在立法支撑的前提下,全面建设互通共享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由产业联合组织牵头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健康产业主体更好地开展数据共享与合作。健康大数据共享机制的确立、健康医疗海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安全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将促进健康医疗服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和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是鼓励及推进医保与商保间医疗信息共享合作,可从试点区域出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合作、更广服务的健康医疗生态共同体。

四是在搭建商保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平台基础上,建立数据质量监管、统一标准、长期运维及合理对价机制,为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可信、可及、可用医疗数据创造条件,让健康医疗数据真正在商保领域实现价值转化。

除数据来源受限外,困扰商保的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三个难题:一是健康医疗数据来源广泛标准不一,前期需要大量数据处理工作,对单家保险公司而言,投入成本高;二是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数据不适配,需要跨领域人才做医疗术语到保险术语之间的映射,应用专业门槛高;三是数据产品形式各异,缺乏一致性共识,增加业务流程设计难度,成为推进数据广泛使用的难点。

商保知识体系和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需求具有行业通用性,建议通过行业平台牵头,通过组建专项工作组方式,制定商业保险健康医疗数据交互规范,组织医疗、保险、数据专家形成专门的健康医疗数据平台建设及维护团队,从资源集约化及专业保障化的角度降低数据应用门槛,激活多元化的商保产品、服务创新。


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建议深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1-03-05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房文彬】

在健康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当下,健康医疗大数据成为健康险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智能风控决策、客户精准营销的行业核心资源。医疗卫生与保险行业间数据共享、深度融合成为健康险突破发展瓶颈,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关键环节。

全国人大代表、太平洋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表示,目前,国务院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缺乏专项细化政策,共享流程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监管机制尚待形成。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趋利避害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价值变现周期仍较长,造成短期内共享回报有限,使得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关键主体参与热情不高,导致跨行业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依然存在诸多壁垒。

周燕芳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医疗大数据的法律法规,明确健康医疗作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健康医疗等公共数据来源及应用的合法性。

当前我国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国家战略的障碍已不在于政策扶持和引导,而在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立法滞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核心安全问题,既是立法规范和约束的重点,更是监管的难点,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立法的瓶颈。建议可从促进产业合作及民生的角度出发,参照国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经验(如美国以隐私权为基础的自下而上分散立法模式;欧盟基于保护个人信息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统一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开展面临的痛点问题,立法明确健康医疗数据合法使用和流通的法律规则。以规范化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协议为依托,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事前可备案、事中可追溯、事后可问责”的共享透明机制,打破医疗数据共享困局,实现医疗数据跨领域的互联互通。

二是鼓励及推进医疗大数据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的应用,以信息主体授权为前提,加强区域级、国家级数据平台开放度。建议在立法支撑的前提下,全面建设互通共享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由产业联合组织牵头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健康产业主体更好地开展数据共享与合作。健康大数据共享机制的确立、健康医疗海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安全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将促进健康医疗服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和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三是鼓励及推进医保与商保间医疗信息共享合作,可从试点区域出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合作、更广服务的健康医疗生态共同体。

四是在搭建商保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平台基础上,建立数据质量监管、统一标准、长期运维及合理对价机制,为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可信、可及、可用医疗数据创造条件,让健康医疗数据真正在商保领域实现价值转化。

除数据来源受限外,困扰商保的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三个难题:一是健康医疗数据来源广泛标准不一,前期需要大量数据处理工作,对单家保险公司而言,投入成本高;二是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数据不适配,需要跨领域人才做医疗术语到保险术语之间的映射,应用专业门槛高;三是数据产品形式各异,缺乏一致性共识,增加业务流程设计难度,成为推进数据广泛使用的难点。

商保知识体系和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需求具有行业通用性,建议通过行业平台牵头,通过组建专项工作组方式,制定商业保险健康医疗数据交互规范,组织医疗、保险、数据专家形成专门的健康医疗数据平台建设及维护团队,从资源集约化及专业保障化的角度降低数据应用门槛,激活多元化的商保产品、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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