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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发布时间:2020-05-25 10:36:42    作者:许予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建议,有必要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严重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崔瑜指出,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是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的客观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由于法律支持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缺少创新动力,比如对于已经做到了“尽职”但仍产生风险的贷款,仍要受到追责,这与国外普遍适用的“尽职免责”做法有所不同。为此,《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考虑通过明确小微企业信贷规定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

针对这些原因,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包括针对《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针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三是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包括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3条,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方面,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五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包括建议《商业银行法》第18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建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建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是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最后,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崔瑜建议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以及《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期货法》等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崔瑜:加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时间:2020-05-25

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实习记者 许予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城银清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崔瑜建议,有必要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以完善立法顶层设计,解决目前商业银行立法严重滞后、与银行业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为建立现代化的银行治理和监管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崔瑜指出,加快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工作,是支持金融市场改革的客观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由于法律支持的缺位,导致商业银行在服务小微企业信贷方面缺少创新动力,比如对于已经做到了“尽职”但仍产生风险的贷款,仍要受到追责,这与国外普遍适用的“尽职免责”做法有所不同。为此,《商业银行法》修订过程中,有必要考虑通过明确小微企业信贷规定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服务。

针对这些原因,建议对《商业银行法》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明确商业银行类别及标准(例如,按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小,对商业银行进行分类),同时,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二是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包括针对《商业银行法》第3条,对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进行适当扩充;针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的限制,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以符合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

三是进一步规范小微企业信贷。建议在《商业银行法》第4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中,增加商业银行小微信贷方面的相关规定,将“尽职免责”作为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之一。

四是进一步强化资本约束,包括针对《商业银行法》第13条,在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方面,建议综合考虑商业银行资本约束和风险防范要求,合理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满足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经营与风险控制需要。

五是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包括建议《商业银行法》第18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要设立监事会”;建议《商业银行法》第40条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商业银行关系人范围,有效防范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交易风险;建议《商业银行法》第56条,对商业银行公布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是加大商业银行违规处罚力度。与商业银行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相比,目前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建议针对《商业银行法》第73条等,适当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丰富违法行为处罚手段。

最后,为全面构建市场化的金融市场法治体系,崔瑜建议新的《商业银行法》应与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以及《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期货法》等相配套、相协调,发挥好法律法规体系调整金融市场、规范金融行为的合力优势,不断完善我国金融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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