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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前保险公司的劳动人事制度

发布时间:2018-12-17 10:43:01    作者:程太和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程太和

我是1984年7月从江苏银行学校保险专业班分配到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工作的。人保海安支公司1980年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业务初期,保险公司只有3名同志,都是从人民银行调入的。1984年我到公司报到时,公司共有14人,其中3人是从人民银行调入,2人是部队转业的,7人是高考落榜“招干”进来的,2人是外单位调入的。我是第15位进公司的。当时保险公司的人员性质都是“国家干部”(相当于现在的“公务员”),我们在办理户口转移关系、粮油供应关系时,人员性质都填写的“国家干部”。每个年度年终考核时还要填写人事部门发放的“国家干部履历表”,那个时候也感到一脸荣光。

1984年12月,我们公司通过计划部门分配(当时叫“社会集团购买控制计划”分配)购买了一辆“北京212”吉普车。随后,公司即从工商银行调入了1名驾驶员,这名驾驶员是我公司第1位“职工”,但他的性质也是“全民固定工”,与“国家干部”的待遇差不多。1985年3月,我公司在城郊征用了2亩地新建办公楼,征地的时候,征地所在地提出了安排“土地工”的问题。“土地工”属什么性质,当时国家没有政策。为了把土地先征用到手,公司就含含糊糊地先答应下来。可后来的一系列问题来了,因为没有相应的政策,上级公司不同意进人。但已进来的“土地工”又不同意安排到其他单位,就这样整天扯皮,扯了两年多,上级公司才给了1个“固定工”的计划,算是把这个久拖的问题解决了。这是我公司的第2位“全民固定工”。在这之后的10多年,公司新进人员基本上都是大中院校学生分配、部队干部转业、外单位“干部”身份人员调入。

1996年3月,原人保公司基层公司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我被分流到新成立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海安县支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产、寿险分业经营后,保险公司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改革是从“砸三铁”开始的。所谓“三铁”,就是“干部”身份的“铁交椅”,用工制度的“铁饭碗”,分配制度的“铁工资”。保险公司人员性质的“干部”身份与“全民固定工”是与计划经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国家“统包统配”,以“干部”身份或“固定工”形式使劳动者与公司保持终身固定的劳动关系。当时的说法叫做“进了公司门,就是公司人”,“捧了铁饭碗,谁也难奈何”。“固定工”制度存在的弊端就是国家和企业统得过死,包得过多,职工能进不能出,干部能上不能下,大家都是一次分配定终身。所以,“三铁”当时被形容为是支撑企业“大锅饭”的“三足鼎立”,是养懒人的“保险柜”。

分业经营后的中保人寿公司海安支公司于1998年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我与公司签订了5年的“固定期限合同”。2003年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考虑到再过10年就退休了,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从2003年到2013年,我不用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