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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徐诺金:呼吁制定并出台存款保险收购与承接办法

发布时间:2018-03-19 20:58:43    作者:朱艳霞    来源:中国保险报网

中国保险报网讯【记者 朱艳霞】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局长徐诺金提出,在当前形势下,尽快建立我国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对主动防范和化解疏导银行体系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和现实意义。

徐诺金表示,我国的《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为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存款保险条例》实现了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有序衔接,但截至目前仍未明确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具体标准。而且,在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适用方式、实施程序以及债权处置等方面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此,徐诺金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议。

一是明确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标准。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关键是解决好“触发标准”,在问题金融机构资不抵债或者股东权益消耗殆尽前及时启动处置。我国应尽早出台规制明确的市场退出触发标准,在设定触发条件时,应借鉴国际经验,先以资本充足率为单一触发条件,但也要考虑到资本充足率作为单一触发条件的不足,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适时加入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其他触发条件。

二是加快推进实施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制度性安排。制定并出台问题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实施办法,明确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程序、方式,包括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的程序和机制等。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国情及现有法律状况,储备、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建立健全风险处置实施的前置制度,制定并出台存款保险收购与承接、过桥银行组建及业务管理等操作办法。

三是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还应充分考虑当前的特殊性,作出有期限限制的过渡性安排。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实施较晚,在《存款保险条例》出台前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需要处置的问题金融机构,因此要考虑问题金融机构的存量现实,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

四是加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建议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为契机,建立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磋商机制,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协同推进,提高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