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基本成型

落地实施仍面临三大难点

发布时间:2017-07-06 09:06:44    作者:张爽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在2017年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7月5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在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试点方案已基本成型。

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首次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此后,中央多份文件就税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都有过相同和相近的表述。

袁序成解释说,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从研究论证到落地实践需要一定时间。一方面,税延养老保险涉及面很广,包括税收制度、缴税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保险产品设计等等,相对复杂,研究制定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这项工作涉及多个部委,各方形成统一认识需要一个反复沟通协调的过程。

目前来看,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时机已成熟,经济、法律、舆论等条件已具备。

但是,袁序成也坦言,税延养老保险在落地实施方面还有一些难点。

首先表现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是一个难点。

其次是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事物,因为养老保险资金需要长期锁定,社会公众对其认可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同时,税优力度也决定着其对老百姓的吸引力。

第三是产品设计方面。如何设计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和灵活性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解决。

袁序成表示,在设计思路上,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是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坚持 “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做到产品透明,保证消费者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并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同时确保资金安全,这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开展税延保险试点的配套准备工作,包括在产品设计、制度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产品示范条款、税延保险制度框架、税延保险信息平台建设也基本就绪,能够确保试点政策出台后在较短时间内落地实施。

袁序成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