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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序成就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7-07-05 17:24:0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7月5日,在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就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以下是直播实录:

记者:在《若干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要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个人税延养老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及保险业下一步的打算是怎样的?

袁序成:关于目前的进展情况。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从研究论证到落地实践需要一定时间,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要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一是从总体来看,各有关单位态度积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试点方案研究制定的各项工作。

二是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是一项顶层设计,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态度,要充分借鉴各国经验,深入研究论证,确保提出的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国情。

三是这项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新事物,涉及面很广,包括税收制度、缴税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保险产品设计等等,相对复杂,研究制定需要一个过程。

四是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委,各方形成统一认识需要一个反复沟通协调的过程。

目前,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试点方案已基本成型。

《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一是从开展时机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将商业养老保险定位于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所以说,时机已成熟。

二是从开展条件来看,经济条件、法律条件、舆论条件都已具备。从经济条件看,国外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们国家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从法律条件来看,这几年,我们各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我们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财税方面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从舆论条件来看,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提出已久,社会各界期盼已久。

关于出台后在落地实施方面的难点。一是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使消费者投保更为便利,是操作层面的一个难点。

二是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一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社会公众对其认可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税优力度对老百姓的吸引力,从税优健康险试点的情况看,“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优惠力度还显不足,特别是对基本保障较高、待遇较好的单位职工,吸引力不强。

三是在产品设计方面,要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切实增强产品吸引力。如何设计符合“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计”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和灵活性,使消费者买的方便,买的明白,买的放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

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在总体思路上,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是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

在具体思路上,一是坚持 “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收益保证,是指税延保险产品在存续期内向投保人提供保证收益或最低保证收益,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长期锁定,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投保人积累形成的养老资金锁定于养老用途,使用目的明确,除特殊情况(如投保人死亡、全残等)外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终身领取,是指税延保险可以提供从投保人退休起开始每月或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保证领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期限,有效化解投保人在养老金领取期所面临的长寿风险。

二是产品透明。老百姓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的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

三是产品可选择。老百姓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

四是确保资金安全。这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开展税延保险试点的配套准备工作,包括在产品设计、制度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产品示范条款、税延保险制度框架、税延保险信息平台建设也基本就绪,能够确保试点政策出台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确保在2017年底前落地实施。

 

记者: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

袁序成:我从两个方面来谈。

一是与行业自身纵向相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保持了较快的速度。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保险机构已开始经营具备一定养老功能的年金保险。近年来,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势头,近五年平均增速超过43%。

二是与发达国家横向相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较为滞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全部保费收入里占比大约为50%,而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的占比超过35%。2016年,我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2600亿元;有效保单件数1348万件,有效承保人次只有1707万。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既有行业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

从内部看,存在三个短板:一是技术短板。精算技术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商业养老保险存续期长达数十年,涵盖投保人整个生命周期,保险公司经营既要考虑长寿风险,又要考虑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等经济因素影响,精算技术的优劣,对于合理设计产品,有效管控风险具有重大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精算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人才短板。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需求看,当前行业整体人才储备不足,包括精算、投资、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都比较缺乏。三是规制短板。一是在监管政策方面,针对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长期风险管控等法规制度仍有待健全和完善;二是在管理制度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有待加强。总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现象还比较严重,无法有效满足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不同层次的需求。

从外部看,存在三个不足:一是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大多数老百姓把保险作为一种消费,认为未来养老安排还是很遥远的事情,缺少主动投保并管理养老风险的意识。二是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尚未落地。三是购买力还不够强。虽然我国人均GDP已超过8000美金,但我国低收入人口还占有一定比例。整体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

整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信随着《意见》的出台,行业自身发展及外部环境都会有促进和改善。

 

记者:我们知道,养老金都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活命钱”,资金运营安全可靠是大家最关心的。请问保监会在完善商业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袁序成: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指示提要求的时候,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商业养老保险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

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相对于普通保险资金来说,期限更长、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要求更加稳定的投资回报。老百姓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我们考虑的首要因素。

保监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一是要提高站位。李克强总理提出,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关乎中华民族的发展未来。我们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作为保险监管一项重点工作、长期工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方法上健全制度、从严监管,在执行中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是强化资质管理,突出能力要求。一是精算技术和人才储备要符合要求;二是投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信息技术水平等要符合要求;三是综合评估偿付能力水平、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并设定较高准入门槛。特别是对税延养老保险会提出更高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做。

三是健全监管规章制度。一是力争在《保险法》修改中体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的要求;二是完善现行保险资金运用规则,逐步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体系。三是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从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现金流匹配以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

四是完善支持政策。一是明确投资领域。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渠道。对于竞争性行业、高风险行业、不确定性领域,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宜进入。二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三是推动制定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五是加强日常监管。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一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并将其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硬指标;二是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等规则制度;三是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在现场监管方面,加大从负债端到资产端的全流程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

 

记者:您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要发展到多大的规模才能弥补我们养老保障的缺口?您提到的商业养老保险所追求的合理的回报具体是指多少?

袁序成: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保险机构要有动力去设计老百姓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要了解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有购买意愿。我们希望商业养老保的发展速度越快越好。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1%左右,如果能达到10%或者更高,相信会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真正有效的补充。

至于回报率来说,至少要跑赢通胀。养老保险追求的是合理的回报,不能简单的看短时间内回报的高或低,因为这和当期的经济环境也有关。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应该追求的是长期稳健的回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这其中,安全可靠是前提。

 


袁序成就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7月5日,在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就商业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以下是直播实录:

记者:在《若干意见》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要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个人税延养老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及保险业下一步的打算是怎样的?

袁序成:关于目前的进展情况。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从研究论证到落地实践需要一定时间,在政策研究和制度设计过程中,需要采取既积极又审慎的态度。

一是从总体来看,各有关单位态度积极、高度重视、紧密配合,在有条不紊的推进试点方案研究制定的各项工作。

二是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是一项顶层设计,因此,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态度,要充分借鉴各国经验,深入研究论证,确保提出的政策措施符合我国国情。

三是这项工作从理论到实践都是新事物,涉及面很广,包括税收制度、缴税方式、个人账户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以及保险产品设计等等,相对复杂,研究制定需要一个过程。

四是这项工作涉及到多个部委,各方形成统一认识需要一个反复沟通协调的过程。

目前,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试点方案已基本成型。

《若干意见》已明确要求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一是从开展时机来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将商业养老保险定位于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的重要战略举措,所以说,时机已成熟。

二是从开展条件来看,经济条件、法律条件、舆论条件都已具备。从经济条件看,国外实行个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一般都是在一个国家人均GDP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个阶段的前后来推行这样一项政策。我们国家2016年人均GDP已经超过了8000美金,人民群众有了一定的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经济基础已经具备。从法律条件来看,这几年,我们各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都在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完善,我们正在推进保险法的修订工作;财税方面法规制度建设,包括税收制度改革也在同步推进,这些法规制度的建设为推行这项政策提供了一个法制基础。从舆论条件来看,税延保险试点政策提出已久,社会各界期盼已久。

关于出台后在落地实施方面的难点。一是在征税方式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直接纳税操作相对复杂。与税优健康险相比,税延养老险更为复杂,税收递延是当期免税,领取时还要缴税,操作流程复杂、业务延续时间长。并且单位并没有配合员工个人投保的强制义务,因此客观上会影响个人购买意愿。如何理顺简化税收递延操作流程,使消费者投保更为便利,是操作层面的一个难点。

二是在社会认可程度和购买意愿方面,一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新事物,养老保险资金是需要长期锁定的,社会公众对其认可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二是税优力度对老百姓的吸引力,从税优健康险试点的情况看,“每月200元,一年2400元”优惠力度还显不足,特别是对基本保障较高、待遇较好的单位职工,吸引力不强。

三是在产品设计方面,要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差异化、个性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切实增强产品吸引力。如何设计符合“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计”的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升产品销售和经营的透明度和灵活性,使消费者买的方便,买的明白,买的放心,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

在设计商业养老保险特别是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在总体思路上,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还是要坚持立足于保险保障的行业根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优势。

在具体思路上,一是坚持 “收益保证、长期锁定、终身领取、互助共济”的设计原则。收益保证,是指税延保险产品在存续期内向投保人提供保证收益或最低保证收益,确保养老金安全稳健增值,有效防范投资风险;长期锁定,是指在产品存续期内,投保人积累形成的养老资金锁定于养老用途,使用目的明确,除特殊情况(如投保人死亡、全残等)外不得随意变更用途;终身领取,是指税延保险可以提供从投保人退休起开始每月或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的服务,也可以选择保证领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期限,有效化解投保人在养老金领取期所面临的长寿风险。

二是产品透明。老百姓的投保缴费、产品收益、保险公司的收费等信息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防止销售误导。

三是产品可选择。老百姓可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

四是确保资金安全。这是产品设计的底线,要确保老百姓养老资金保值及取得合理回报。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开展税延保险试点的配套准备工作,包括在产品设计、制度制定、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和准备工作。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产品示范条款、税延保险制度框架、税延保险信息平台建设也基本就绪,能够确保试点政策出台后在较短的时间内落地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在财政部的带领下,与其他相关部委共同配合,共同努力,尽快将方案制定完成,上报国务院批准以后,确保在2017年底前落地实施。

 

记者:目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是怎样的?

袁序成:我从两个方面来谈。

一是与行业自身纵向相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保持了较快的速度。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保险机构已开始经营具备一定养老功能的年金保险。近年来,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增长势头,近五年平均增速超过43%。

二是与发达国家横向相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较为滞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具有养老保险功能的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全部保费收入里占比大约为50%,而养老年金保险保费收入的占比超过35%。2016年,我国具备养老功能的人身保险(包括各类在被保险人年满55岁后向其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为86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为25%,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约1.9万亿元;有效保单件数6140万件,有效承保人次6532万。其中,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养老年金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500亿元,在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仅为4.4%,积累保险责任准备金2600亿元;有效保单件数1348万件,有效承保人次只有1707万。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对滞后,既有行业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环境因素。

从内部看,存在三个短板:一是技术短板。精算技术是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核心技术。商业养老保险存续期长达数十年,涵盖投保人整个生命周期,保险公司经营既要考虑长寿风险,又要考虑汇率、利率、国债收益率等经济因素影响,精算技术的优劣,对于合理设计产品,有效管控风险具有重大影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精算技术还有一定差距。二是人才短板。商业养老保险专业性强,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需求看,当前行业整体人才储备不足,包括精算、投资、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都比较缺乏。三是规制短板。一是在监管政策方面,针对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长期风险管控等法规制度仍有待健全和完善;二是在管理制度方面,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控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有待加强。总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不足,产品同质化现象还比较严重,无法有效满足群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不同层次的需求。

从外部看,存在三个不足:一是商业保险意识还不够高。大多数老百姓把保险作为一种消费,认为未来养老安排还是很遥远的事情,缺少主动投保并管理养老风险的意识。二是政策支持力度还不够大。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撬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有效途径,但目前我国相关政策尚未落地。三是购买力还不够强。虽然我国人均GDP已超过8000美金,但我国低收入人口还占有一定比例。整体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能力还不够强。

整体来看,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信随着《意见》的出台,行业自身发展及外部环境都会有促进和改善。

 

记者:我们知道,养老金都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活命钱”,资金运营安全可靠是大家最关心的。请问保监会在完善商业养老保险风险保障机制、确保资金安全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袁序成: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作指示提要求的时候,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商业养老保险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活命钱。

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相对于普通保险资金来说,期限更长、资金安全性要求更高、要求更加稳定的投资回报。老百姓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确保资金安全稳健是我们考虑的首要因素。

保监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稳健运营。

一是要提高站位。李克强总理提出,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关乎中华民族的发展未来。我们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把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作为保险监管一项重点工作、长期工作。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方法上健全制度、从严监管,在执行中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是强化资质管理,突出能力要求。一是精算技术和人才储备要符合要求;二是投资能力、风险管控能力、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信息技术水平等要符合要求;三是综合评估偿付能力水平、股东可持续增资能力等,并设定较高准入门槛。特别是对税延养老保险会提出更高的资质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做。

三是健全监管规章制度。一是力争在《保险法》修改中体现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稳健运营的要求;二是完善现行保险资金运用规则,逐步建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体系。三是制定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制度,从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现金流匹配以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监管,

四是完善支持政策。一是明确投资领域。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应该追求的是风险相对较低,回报比较稳健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渠道。对于竞争性行业、高风险行业、不确定性领域,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不宜进入。二是细化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的业务规则。三是推动制定投资支持政策,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五是加强日常监管。在非现场监管方面,一是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并将其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商业养老保险的硬指标;二是健全定量评估、定性评估等规则制度;三是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四是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建立投资分级管理和限额管理机制;五是强化对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在现场监管方面,加大从负债端到资产端的全流程的现场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对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零容忍。

 

记者:您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要发展到多大的规模才能弥补我们养老保障的缺口?您提到的商业养老保险所追求的合理的回报具体是指多少?

袁序成:从市场的角度来看,保险机构要有动力去设计老百姓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要了解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有购买意愿。我们希望商业养老保的发展速度越快越好。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1%左右,如果能达到10%或者更高,相信会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对基本养老保险形成真正有效的补充。

至于回报率来说,至少要跑赢通胀。养老保险追求的是合理的回报,不能简单的看短时间内回报的高或低,因为这和当期的经济环境也有关。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应该追求的是长期稳健的回报,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这其中,安全可靠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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