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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对关涉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林牧渔产品生产实行法定保险

发布时间:2017-03-10 21:37:11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险报/中保网记者 赵广道

《中国保险报》记者从全国政协获悉了一份《关于加快扩大我国农业政策性保险步伐的提案》,提案指出,农业保险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目标的重要举措,因此,应从供给侧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创新,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

提案认为,目前农业政策保险还不能满足农业以及广大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需求,存在的问题主要有6点,一是目前的农业保险仅覆盖普惠性质的农业产品,很多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产品尚未推出,保险覆盖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农业发展要求;二是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要求与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之间存在矛盾;三是农业保险主要承保物化成本,与市场收益等因素不对等,对农业灾害补偿水平低;四是农民收入低,经营分散,保险意识差,对农业保险发展也造成影响;五是缺乏法律支持,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经过三年施行,在实践过程中承保到户等实际操作困难;六是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大多数农业灾害例如水灾、旱灾等,一个风险单位有时就包括数县甚至数省,而且农业保险“三高三低”(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会打击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其商业性经营很难成功,。

为此,提案建议,应加快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步伐,制定税收、再保险政策,推出农业风险基金,对参加种植、养殖业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征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在遭受不可抗拒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实施国家财政紧急援助政策,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熟悉性。国家应建立三级风险保障机制,探索以强制性保险为主,将农业保险与农业贷款相联系,强化其强制性。

二是应扩大保险补贴范围,研发特色农业保险品种,要保自然风险也要保市场风险,不但保成本而且要保产量、保价格、保收入,开办农业气候指数保险、区域产量保险等。保险机构应加强与农机站、种子站、畜牧站等建立联动机制,不断拓展农业保险服务内涵与外延,将保险经济补偿与农业生产防灾防损新技术推广、农业信息发布相结合,使参保农户有更多获得感和受益面,通过技术创新达到农业防灾减灾、预警预报和减损目的。

三是要完善经营模式,创新营销渠道,可委托银行、农信社、邮局等银邮机构开展保险代理,发挥网点优势和客户资源优势,加强与涉农部门合作,提升农合组织和订单农户参保积极性,加强对小农户的收入支持。建立层次体系多极化、渠道支持多元化、经营主体多样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对关涉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

四是建议建立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五是应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应根据国情财力,借鉴美、日、法等国经验,逐步实行低保费、高补贴政策,补贴比例尽可能超过50%甚至达到70%,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精准扶贫结合起来,逐年提高补贴比例,落实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