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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祁祥:从两个故事看保险供给侧改革

发布时间:2016-09-08 08:25:4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孙祁祥

11年前,我在《中国保险报》的《北大保险评论》上写过一篇题为《结构性的供给疲软掣肘中国保险业——从为大熊猫买保险无人敢接单谈起》的小文章。当时国内有一个动物园从大熊猫繁殖基地租借来大熊猫在园内展览,租期一年,根据合同要求和规定,在此期间如果大熊猫出现不测,动物园方要向大熊猫繁殖基地赔偿50万元。该动物园负责人想到了买保险,但没有保险公司敢接单。我当时看了这个报道以后特别有感慨,所以写了那篇文章。

不久前,保监会黄洪副主席在公开演讲中提到一组数据:现在全国有14亿多张保单,但只有4000多万张长期寿险保单。这一数据正好呼应了2011年瑞再发布的《死亡保障缺口:2011年亚太地区》报告。该报告提出,赚钱养家者通常应该拥有相当于其年收入十倍的寿险保障,当需要保障的部分未被保险覆盖时,就会出现死亡保障缺口。而据测算,中国的死亡保障缺口从2000年的3.7万亿美元增至2010年的18.7万亿美元。也就是说,每100美元保障需求仅有12美元的储蓄和保险覆盖,由此留下了88美元的巨大缺口。

两个故事:一个过去时,一个现在时;一个是投保人有需求,但保险公司没有供给;一个是保险人有供给,但是似乎没有需求。单从保险自身的特点来看,至少有三方面因素对供求脱节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一个因素是“逆选择”导致的特殊的保险供求关系。保险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类型,遵循着供求的一般规律,但由保险所经营内容——风险的特性所决定,逆选择常常导致供求背离。风险程度越高的消费者对保险产品需求越大,但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也就越大,导致供给者赔付的可能性越大。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就会出现需求越强烈、供给越谨慎的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没有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就大量提供此类产品,很容易发生严重亏损。

第二个因素是“可保风险”对产品开发的约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商业保险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承保,而是只能承保大致符合“可保风险”要求的风险。所以,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会受到由数据、精算技术、道德、法律甚至公序良俗的约束。这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险标的不符合“可保风险”特性;二是虽然符合“可保风险”要求,但保险公司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达不到;三是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都没有问题,但此类“投保需求”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不管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保险公司都无法提供风险保障。

第三个因素在于大数法则。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强调大数法则。因为保险标的数量越多,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结果间的方差就会越小,保险人对未来风险预测就会相对更精确,保险业的经营就会越稳定。但在保险人没有意愿与能力、也不能很好地通过再保险等风险转移方式来提供特殊险种的情况下,个性化、定制化的保险需求就无法得到满足。

上面谈到的例子,公众责任险和长期保障险都不大符合所分析的几种原因。那么,造成我国保险市场上有需求,但没有供给;或者有供给,但需求不旺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在较长一段时间里,保险行业发展的定位不清,保险供给没有以需求为导向。因此,以需求为导向,应当成为当今保险供给侧改革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从需求的角度看,目前公众对保险业的不满意主要来自于产品、销售和理赔三个方面。从产品设计来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保险业一直在弱化保障这一“主功能”,而以其资金融通的“派生功能”跟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竞争。其次,销售误导的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普通老百姓对保险的信任。再次,保险公司一直强调“渠道为王”,而对理赔没有给予同等重视,“理赔难”成为保险业的“标签”。因此,保险业要推进供给侧改革,在经营上必须要实现三个转变,也就是从“保费至上”转变为“保障至上”,从“速度至上”转变为“效率至上”,从“渠道至上”转变为“理赔至上”。从整个行业来说,要从增强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话语权层面着力,发挥保险所具有的、其他行业难以替代的独特功能和作用。 (记者 丁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