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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处长张红梅: “政府+市场”更适合我国国情

发布时间:2016-07-26 11:06:16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今年5月12日,保监会和财政部经过多次沟通和协调,联合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之所以选择在5月12号印发,也是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是汶川地震8周年纪念日,也是第8个防灾减灾日。

同时,印发这个方案也是贯彻落实2015年中改办的一个重要改革成果,保监会和财政部联合牵头起草的过程中还会签了民政部、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堪称集体智慧的结晶。

我就实施方案做一个简要解读,同时简要介绍一下保监会近年来在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近年来,保监会积极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各项工作,主要是推动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涉及巨灾保险的各种产品也推动巨灾保险的各项基础研究。早在2003年,保监会就向国务院呈报关于家庭财产巨灾保险的研究报告,也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后,保监会对于地震巨灾保险也非常关注,在2010年保监会牵头相关部门开展了研究,向国务院呈报相关研究成果。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党中央和国务院都非常关注,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就提到要推出巨灾保险,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又提出要建立巨灾保险的制度。

今年的“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巨灾保险的制度,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巨灾保险却一直是“听见雷声响,不见雨下来”。但我们确实是在会同相关的部门推动相关的工作,我们在汶川地震8周年之后才开展探索,这个难度很大,跨了多个领域,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保险行业不等不靠,借助政策的支持,最终使得实施方案在5月12号印发,推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这是一项政策红利,我们希望积极用好它,让它不断的拓展,让地震巨灾保险在未来呈现一个更好的发展局面。

根据前期工作,我们设定了三步走的计划,包括课题研究、立法、建立地震巨灾的报告制度,在报告起草过程中我们广泛调研,开展座谈和第三方评估。我们希望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的结果呈现给大家,并提出下一步的政府工作建议,以基本完成巨灾保险的顶层设计。

实施方案的主要思路是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规划。对于地震的这个灾因来说,我们国家比较特殊,台风、洪水、泥石流虽然也是巨灾风险,但是对于我们国家的保险来说,很多已经包括了这些责任范围,比如森林火灾在农险的这个保障范围已经涵盖。地震的特殊性表现在具有发生突然、损失巨大、分布广泛这些特点,承保过程中,地震保险责任呈现了“几进几出”的特点,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保险业务暂停以后,地震保险的相关业务也一起停止了。1979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保险业务又不断呈现发展态势,开始涵盖地震风险,但由于承保面和覆盖面不够,所以相对来说发展程度还不足。

到上世纪末,考虑到地震风险很大、损失很大,保险公司从经营数据和精算模型测算方面难以为继,所以在那个阶段地震保险受到一定的限制。接着,虽然地震保险的经营条件逐步放开,保险公司对地震保险在精算模型、人才储备以及大灾理赔方面依然有待完善,而且大家的承保意识不强,各种因素造成地震保险的发展相对乏力。

基于此,实施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我们设定了精准的实施原则,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和保障民生。在国际上关于巨灾保险的发展有三种模式,一种就是政府推动发展的模式,第二个是政府+商业的模式,第三种是纯商业运作的模式,主要有中国的这个洪水保险计划等,相对来说这个范围比较窄,同时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各种保险业的发展以及居民的仪式,以及相关硬件配套设施,密切相关的。所以经过综合考虑和多年的研究,我们认为在中国,政府+商业市场运作的方式可能更加适合国情。

关于政府推动的原则,主要是政府负责顶层设计,同时提供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以及政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