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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峰:共同努力 开创巨灾保险新局面

发布时间:2016-07-26 11:04:0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定时期,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保险业也将以全新的姿态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地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全局。对此我谈两点看法:

一、保险业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良好政策背景下,保险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取得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保监会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在调研、座谈、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研究报告及地震方案,并提出三步走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计划:第一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课题研究报告,提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和框架体系;第二步,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法律保障;第三步,助力建立覆盖多灾因的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在国家层面的巨灾保险制度出台前,各地结合地方实际,积极推进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深圳、宁波、云南、四川等地结合了地方实际先后开展巨灾保险先行先试。深圳和宁波分别建立了保障范围涵盖台风、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十多种自然灾害的巨灾保险,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开展政策性弄放地震保险试点,四川省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在绵阳、乐山、宜宾和甘孜四市开展试点。各地巨灾保险试点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积累了丰富经验,政府掌舵、市场和社会组织划桨的运作模式已经初见成效,2015年灿鸿、杜鹃两次台风,宁波保险业共支付赔款近8000万元,惠及14万户受灾家庭;云南地震保险自2015年8月起保以来,完成两次赔付合计3553.8万元,较好地起到了风险缓冲垫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很大,选择发生突然、分布广泛、危害严重、关注度高的地震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先行研究建立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现实选择。

经过充分的酝酿和准备,5月12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为贯彻落实实施方案,保险行业成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共同体,集合行业承保能力参与地震保险损失分担,提升行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并以实施方案确立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为基础,经过多轮测算,多方研讨,开发了质优价廉的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拟于7月1日正式推出,为城乡居民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住宅地震风险保障。

二、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扎实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全面落地。

巨灾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社会民众认知度不高,各项配套支持政策仍有待于完善,实际推进中面临不少困难。

实施方案的出台,奠定了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政策基础,对保险行业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红利,保险业要深入学习和研究实施方案,用好用足这一政策红利,不断扩大政策影响力,努力扩大承保覆盖面,让地震巨灾保险覆盖更多人群,服务更多民众。

保险业要积极学习和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技术及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实施优势互补,在实施方案运行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和完善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研究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提升我国风险管理水平。

同时,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实现地震巨灾保险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有效衔接。继续推动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立法进程,从法律上保障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继续争取国家有关财政税收等配套支持政策,为地震巨灾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节。推动地震巨灾保险与政府灾害救助体系有效衔接,使地震巨灾保险成为我国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广,制度建立横跨多个领域,制度的建立完善和优化,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保险行业长期不懈的努力,也需要各方主体的大力支持,希望通过大力的共同努力,能够开创巨灾保险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