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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震防司司长孙福梁:聚焦保险制度 做好防震减灾

发布时间:2016-07-26 10:59:29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险业在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中的风险转移赔付作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我认为,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下一步,重在继续完善,尽快实施。

我谈几点体会,供大家参考。

一、实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我国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活跃、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几乎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历史上都遭受过6级以上地震的袭击。根据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大陆地区全部位于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区域;58%的国土面积位于七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45%的县级市、62%的地级市、70%的百万以上人口的大中城市、25个省会城市。

随着我国经济逐年增长和财富存量的持续积累,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为有效减轻特大地震灾害对经济社会的冲击,需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社会资源解决灾害救助、恢复重建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我国现行的地震灾害救助主要依靠政府。巨大的灾害发生后,政府的救助对于保证灾区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政府的资金投入也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是,国家救助大多用于应急期内对灾民的救济、公共设施建设和灾民安置上,这种救助只能起到一个应急救济的目的,很难用于灾区居民和企业的补偿或重建上。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民间拥有了越来越多的财富,个人财产、民营企业财产资产逐年增多,个人财产的损失已经成为灾害损失最主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城市或东部地区,如果发生严重地震灾害,现有的救助制度将会遇到很大挑战,给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

建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将单一的依靠政府救助的救灾模式向多渠道多方位救助模式转变,将救灾与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将政府救助与灾区民众自救紧密结合,做到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增加救助力量,提高灾区恢复重建能力,减轻在巨灾面前政府的财政压力。同时,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有利于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降低灾害损失。总之,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救助方式,也是提高公众抗御灾害能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地震部门高度关注地震保险的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我国地震保险作为火险的附加险实行了一段时间,1958年保险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停办,地震保险随之消失。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的第二年即1980年,开办地震保险,但范围较小;然而仅6年后,由于地震保险风险过大,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保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事实上又中止了地震保险。2001年,基于改善投资环境需要,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作为附加险以个案形式恢复,但投保率较低。

多年来,地震部门一直积极推动地震保险的发展。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地震局决定开展中国地震保险问题研究,其目的是研究开发一套建立在科学基础上的、既能兼顾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又能满足家庭地震保险市场需求的新的地震保险运作方式。当时整个研究项目分为3个课题组,分别进行地震保险费率、地震保险基金和地震保险再保险的研究,中国地震局组织力量承担了部分任务,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自保监会牵头推进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多次就相关方案征求地震部门意见,地震局在大量研究工作成果基础上,为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献计献策。在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地震巨灾保险在宁波、深圳、大理等地开展了试点。今年5月18日,云南大理云龙县发生5.0级地震,地震部门通过现场工作,向地方政府、承保公司通报了受灾区域范围和损失评估情况,2800万农房地震保险赔款快速到账,有效分担了政府财政压力,弥补了地震恢复重建资金不足,减轻了灾区群众负担。

当前,地震巨灾保险的正式推出已经万事俱备,地震部门将继续密切关注并做好支持。

三、继续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

在财政部、保监会、地震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已初见雏形,但尚需继续完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推进:

一是加快立法工作。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政策性极强,为了保证其长远、有序发展,应当由基本法律予以确立。建议今后在相关立法中确立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明确政府、保险公司等各方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地震巨灾保险的实际操作。

二是建立完善地震保险体系构架。地震保险作为救助的补偿机制之一,本身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保险。从供求两方面看,大地震发生频率较低,公众投保商业险的意愿不强,而一次大地震往往造成高额损失,保险公司很难单独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应在财政、政策上给予一定支持,如建立保险基金、减免税收、财政补贴等,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巨灾保险体系。

三是深入开展地震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由于我国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地区差异性大,若实施强制保险,应当加强基础研究,保证巨灾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地震局将全力支持地震保险的开展,在当前已有的地震风险评估、地震区划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深入开展与保险相关的地震发生地点和概率评估,为科学精算保险费率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增强全社会地震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开发满足不同地域、不同群体的地震保险产品,通过宣传、政策补贴等多种方式帮助人民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增强防范风险技能,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

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利国利民,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理应共同努力,各负其责,扎实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尽快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切实的利益和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