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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宙: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营造多方受益的格局

发布时间:2016-03-17 09:20:03    作者:吕宙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保监会消保局局长 吕宙

2012年12月,最高院、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2〕30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以来,各试点地区保监局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沟通协作,制定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文件,建立沟通交流研讨平台,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5年上半年,《通知》确定的试点地区都已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涉及地市42个;未纳入试点地区也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对接机制地市数量达到102个。全国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的地市总数达到144个。自《通知》下发至2015年上半年,全国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解决保险纠纷案件达12.6万件。

推进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提升保险业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行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有效化解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纠纷是行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加强保险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法治化水平提升有赖于包括保险公司、保险消费者在内的保险市场参与主体法治意识和依法行为能力的提高。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可以提高纠纷处理时效,提高纠纷处理效果,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实现多方受益

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形成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人民法院和地方政府五方受益的局面。一是保险消费者得到了实惠。借助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了保险纠纷的快调解、快结案、快赔付。二是保险公司疏解了矛盾。通过调解化解与消费者的争议纠纷,缓和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的对立情绪,维系了正常的客户关系。三是法院缓解了压力。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案件数量,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也缩减了保险案件审结周期。四是保险行业协会提升了价值。通过案件调解工作发现行业存在的问题,有利于行业协会采取针对性自律措施,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合规水平,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服务职能。五是政府减轻了忧虑。通过调解将保险纠纷及时化解在行业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防范了纠纷风险积累和矛盾激化,降低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诉调对接机制建立以来成效明显

(一)进入诉讼的保险纠纷数量降低。诉调对接机制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保险案件数量,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如重庆市实施诉调对接前,全市法院系统年均审理保险纠纷案件2.8万件;通过广泛开展诉调对接,2014年法院审理的保险纠纷案件下降为2.1万件,同比减少25%。大连地区自2012年保险纠纷试点工作以来,探索出“交警出场地、法院建法庭、行业派专员、诉调解纠纷”的甘井子区巡回法庭调解模式,通过“专业引导、标准统一、多方协作”的运作方式,该区年度道交人损案件量由原来的900余件,下降到目前的460余件,较好地实现了“依法、公正、高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

(二)纠纷案件的结案周期缩短。通过诉调对接机制,保险业可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在庭前、庭中、庭后全方位适时介入调解,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同时,调解机构借助法院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可有效提升自身的纠纷调处能力。相比以往单纯的法院诉讼程序以及保险业内部调解流程,诉调对接机制明显缩短了纠纷案件的结案周期。诉调对接案件中,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20天,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履约率超过95%。

(三)纠纷案件的处理成本降低。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有助于及时妥善化解纠纷,既有利于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减少诉讼支出成本,也有利于通过调解找到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纠纷解决方案和金额,提高协议达成率和履行率,实现保险交易双方当事人共赢。如重庆市巴南区法院开展驻点调解一年来,消费者主动放弃诉讼程序及撤诉案件57件、避免二次鉴定132件,帮助节约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共计85万元。

人民法院依托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开展的司法建议,有利于保险业改进服务和管理

诉调对接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改进理赔流程、加强人员培训、重视行业调解、减少保险争议等方面向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提出工作建议和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有利于强化公司内控管理。二是有利于规范保险销售行为。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理赔质量。四是有利于从业人员提高业务能力。五是有利于提升行业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快速稳妥高效解决保险纠纷的有力措施,是建立保险领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对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使保险行业依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依托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开展的司法建议,强化了公司内控管理,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提高了保险公司理赔质量,提高了保险从业人员业务能力,提升了行业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