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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张红力:优化产业基金相关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6-03-14 14:26:32    作者:冯娜娜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保网讯【记者 冯娜娜】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张红力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优化产业基金相关制度设计的提案》。

张红力认为,近年来,产业基金作为一种创新融资模式,在降低融资杠杆、调整融资结构、支持创新创业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产业基金相关制度设计,是贯彻落实“产业政策要准”等政策思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客观要求。

据张红力介绍,按照发起人不同,我国产业基金大致分为财政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和产业资本设立(一般由行业龙头企业发起)两大类。两者对比来看,国家已经针对政府投资基金出台了专项制度加以规范,而针对产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目前顶层设计与监管机制还有待加强,投资实践中也面临着“最后一公里”问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推动产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健康、可持续发展。具体看,存在以下五方面因素制约着社会资本进入产业基金: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方权益界定不清晰;二是管理机制尚不成熟,缺少行业规范;三是部分融资主体先天不足,过度融资现象突出;四是投资风险收益不匹配,对社会资本吸引力欠佳;五是投资者退出保障趋于弱化,社会资本存在后顾之忧。

对此,张红力建议,为促进产业资本设立的产业基金健康发展,当前亟需按照市场化原则出台专项指导意见,明确法律依据,加强监督管理,从而既有利于社会资本甄别选择,也有利于此类产业基金的长期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在产业基金制度的顶层设计上,需要实现五方面的匹配,这包括建议明确产业基金市场化评估机制,使发起主体的权利与其义务相匹配;建议明确产业基金投向约束机制,使基金结构与投资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建议明确产业基金兜底或劣后方合同条款规定,使相关主体义务与其承诺意愿、财务实力相匹配;建议明确产业基金退出机制,使退出方式与资金性质相匹配;建议建立发起主体的人才储备机制,使产业基金人才队伍与市场化要求相匹配。

在明确产业基金市场化评估机制方面,张红力表示,为提升社会资本对产业基金的投资热情,应将市场化与法制化作为保障产业基金规范健康发展的根本原则,突出发起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一方面,要对产业基金进行市场化评估,要求发起主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据实际融资需求、项目特征、运作能力等因素,合理设计基金规模、明确基金投向。另一方面,采用夹层设计的产业基金,要明确劣后资金对优先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做到权责利相匹配。

在明确产业基金投向约束机制方面,张红力表示,债权类基金的投向一般应明确为前景稳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或企业,而采用股权投资结构的产业基金应投向成长性高的领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高风险、高回报,满足这部分资金的风险偏好与回报要求。

在明确产业基金兜底或劣后方合同条款规定方面,张红力表示,兜底或劣后方应明确出具兜底文件或条款,且应具备相应的、充足的偿付能力。

在明确产业基金退出机制方面,张红力建议,债权性质或夹层性质资金的受偿顺序应优先于股权,股权性质的投资应能通过IPO、并购(M&A)、管理层收购和公司回购、清算等多元化、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并应享有风险溢价的权利。

在建立发起主体的人才储备机制方面,张红力提到,在当前阶段,产业基金方兴未艾,要顺应这一趋势、借助这股浪潮达到调整社会融资结构的目的,需要真正按照市场化原则行事。这就要求产业基金发起人尽快培养一批理解和尊重市场化原则、具备法律、会计、金融等知识背景、实践操作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依法合规履行发起主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