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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国家战略部署 提升建言献策质量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递交三项提案

发布时间:2016-03-14 12:04:00    作者:王方琪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保网讯【记者 王方琪】2016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正向发力,围绕重大改革举措的落实、重大政策贯彻执行情况,向政协提案组递交了三项高质量的提案,内容重点聚焦如何落实党的大政方针,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特别是如何落实“十三五”规划要求等,同时也包括他长期关注的中小企业、中小银行发展问题。作为连任两届的政协委员,闫冰竹委员始终牢记使命,勤勉尽职,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为“十三五”时期发展建言献策,充分体现了政协委员关注经济金融改革、关注社会民生的高度责任感与使命感。闫冰竹委员表示,将始终心系金融报国的责任和梦想,围绕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开展深入调研,积极建言献策,为国民经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贡献智慧。

今年,主要政协提案内容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投贷联动,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提案。中小微企业是保持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浪潮中,大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如沐春风、加速成长,成为引领中国经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第一动力”。当前,融资难依然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烦恼”。同时,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渠道,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模式在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时,面临着风险与收益极度不匹配的困境。在此背景下,作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方式的一次重大创新,商业银行通过投贷联动,以“股权+债权”的方式,不仅能为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支持,更能以股权收益弥补信贷资金风险损失,让银行进一步分享企业成长的收益,从而实现“双赢”。虽然商业银行多渠道尝试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限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都相对较小,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闫冰竹委员就加快推进投贷联动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1、制度为本,完善相关法律环境。建议修改现行相关法规,允许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为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

2、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管理方式、绩效考核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创新,发展投贷联动业务。二是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通过持有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牌照开展集团内投贷联动。三是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在建立防火墙的前提下,实现风险收益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典型示范、分层推进、成熟一家、放开一家的模式,确保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促进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

3、配套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继续完善财税、担保、信用体系等配套政策,设立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支持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二是鼓励有实力的中小银行设立众创空间等平台机构,发挥中小银行的客户优势,打造多样化的创新孵化器,实现投融资快捷对接。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商业银行与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联动,积极对接创业板、新三板等场内及场外资本市场,打通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定价、退出等功能,引导更多资金进入。

关于推动和完善扶贫金融发展,做好扶贫攻坚工作的提案。“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当前,扶贫工作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关键阶段,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一环和扶贫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扶贫金融通过对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的资金支持,实现资金和农户的精准对接,能够为贫困农户稳定脱贫和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全面做好扶贫攻坚工作,必须在普惠金融的理念下,加快推动扶贫金融的完善与发展。

围绕金融支持扶贫工作,全国政协委员闫冰竹首先指出了目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参与扶贫的金融机构数量较少,金融供给还不足;信贷技术与服务手段不完善,扶贫效率不够高;金融生态环境与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精准扶贫机制还不健全。

为推动和完善扶贫金融体系,闫冰竹委员建议:

1、扩大扶贫金融机构数量,增加金融供给。在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的骨干、引领作用的同时,一方面,组合使用金融、财政和税收等优惠政策,通过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设立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以及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到贫困地区开设网点,为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放宽贫困地区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鼓励民营资本在贫困地区组建民营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扶贫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充实扶贫金融机构数量,增加贫困地区金融供给。

2、丰富和完善信贷技术与金融服务,提高扶贫效率。在传统以抵、质押为特点的放贷技术基础上,结合国际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通过试点、评估、推广等方式,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积极创新,率先采用无抵押、无担保的新型信贷技术;另一方面,结合配套改革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特点,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型农机具等在内的农村特色抵押贷款产品。同时,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针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金融服务手段,增加贫困地区与贫困人口的金融可得性,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金融扶贫的有效性。

3、完善金融生态环境与政策体系,健全精准扶贫机制。一方面,立足精准扶贫的具体要求,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和完善贫困地区信息系统的建设,扩大贫困地区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的覆盖范围,提高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信息及时更新,并实现与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建立、健全信用体系,进一步深入推广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工作,并对评定对象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形成信用信息动态更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运行机制。此外,在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方面,始终坚持分类分措的理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致贫原因、不同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采用差别性的扶持政策和措施,提高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和措施到户的精准性。

关于优化银行分类监管,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提案。随着存款利率上限的完全放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基本完成,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而当前商业银行监管分类仍然沿用“出身法”,分为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这种按照历史出身进行机构类型划分并实施监管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削弱了市场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也不符合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打造合格市场参与主体,建设高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体系,需要从战略高度创新商业银行监管体制,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更加注重银行业竞争环境的公平与效率。因此,优化银行分类监管,成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应有之义和迫切所需。

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激发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竞争活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为使分类监管发挥更重要的导向作用,推动大型国有、股份制、民营等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合理定位,公平竞争,建议监管机构转变以历史出身形成的监管分类方式,逐步过渡为以资产规模和监管评级为主要标准、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方式,以促进我国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具体建议:

1.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竞争有序的银行体系。充分考虑商业银行在功能定位、经营地域、业务复杂性等方面的发展现状,结合银监会《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建议以资产规模为主要标准,结合监管评级,将我国商业银行划分为四类,即特大型商业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型商业银行、小型商业银行,形成合理的结构、鲜明的层次和有序的竞争。

2.引导商业银行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通过政策引导,明确各类银行机构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制定和实施差异化政策,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发展。比如,对于特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应鼓励其走出去,更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争取拥有更大的国际影响力;对于大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发展为全国性甚至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银行,鼓励其在全国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对于中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区域性银行发展,鼓励优秀的中型银行在省域范围内发展;对于小型银行,监管政策可引导其向社区银行或专业银行发展,鼓励其“深耕”本地市场,限制其脱离自身实力、定位的盲目扩张。对于同一类型、相同评级的商业银行,应实行相同的监管政策,充分体现监管政策的公平性与一致性。

3.实行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管。宏观经济环境和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发展变化,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分类也应实现动态调整。建议每隔5年左右定期对大、中、小型银行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以考察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进行调整,并据此对商业银行进行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