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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保障基本民生助建“健康中国”

发布时间:2016-01-01 10:17:4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十三五规划建议”首次将“健康中国”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成为“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和重要根基。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到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截至2015年9月底,1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8亿人,全国累计400多万人直接受益于大病保险,各地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个案患者全国最高赔付达80余万元。

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大病保险经办业务。除“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江阴模式”等试点模式外,在广东省江门市,地方政府借鉴国外经验,联手中国人寿江门市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社区试点家庭医生诊所服务,为分级诊疗、医药分离探索新路径,被保监会称为大病保险试点模式的新突破。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从2012年到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试点开展走向全面实施。总体而言,2015版《意见》与2012版《意见》是前后贯通、一脉相承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定位没有变,目标没有变,路线没有变。

同时,2015版《意见》呈现了几个亮点。第一,时间节点。2015版《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年底和2017年两个具体的时间节点要求。第二,支付比例。支付比例的表述由原来“不低于50%”变为“应达到50%以上”。第三,制度衔接。2015版《意见》将制度衔接的范围进一步拓展,提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真正意义全覆盖(同时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第四,盈亏调整。2015版《意见》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方面都有更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此外,大病保险还应关注几个问题,比如,如何确定高额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如何提高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如何看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