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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公开征求意见

车险条款告别“雾里看花”

发布时间:2015-02-09 08:20:53    作者:赵广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继2月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近日就机动车商业保险综合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条款修改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解决‘高保低赔’等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2014版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单证(以下简称《综合示范条款》)起草小组成员人保财险法律部总经理邹志洪表示,在合法、合理、通俗和人性化四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条款体系和结构的优化解决了以往车险条款的“毛玻璃”问题,便于消费者理解和阅读,让消费者真正看得清、看得懂,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中保协组织力量对2012年3月14日向社会公布的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修订。”据中保协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综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

修改后的《综合示范条款》,包括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及机动车提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将原有部分保险条款合并,体现出了明显的风险差异性,改变了现行商业车险条款(2009年版)中A条款(人保条款)、B条款(平安条款)、C条款(太平洋条款)并行的局面。对此,中保协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综合示范条款》通过精简整合附加险,让主险的承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规范优化了配套单证。

在《综合示范条款》中,保险金额将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保险金额为基准计算赔付,改变了以往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发生全部损失时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导致保险金额和全损时的赔偿金额差值较大的“高保低赔”问题。同时,《综合示范条款》中还删除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将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纳入保险公司承保范围。

“《综合示范条款》吸收了过往多年的实践经验,很好地解决困扰行业多年的问题,积极主动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对新修订的示范条款表达了高度认同,他认为,这不仅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尊重生命价值的人文理念,正面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同时使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将更有利于我国保险行业长远发展。

《综合示范条款》中还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并对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整合,同时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依据各项免赔约定的内在逻辑和属性,区分为保险人绝对不保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对此,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绪瑾说,“《综合示范条款》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有效地解决困扰行业发展的诸多争议,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更加明显。”

目前,全国已有1.65亿台机动车购买了保险。据测算,每1秒钟就会售出5张车险保单,同时车险纠纷案件也在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2013年法院系统受理车险纠纷案件达60余万件,因此,司法系统对车险条款的修改期待更为强烈,“车险纠纷案件的高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之前的车险条款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不够清晰、准确,而《综合示范条款》在表述上更科学、更严谨,更合乎法理和司法审判实际,因此条款正式实施后将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北京市门头沟法院民二庭副厅长左慧玲说。

此外,多位业内外人士均表示,希望相关部门能将商业车险条款的修改常态化,根据社会发展的实践需求建立动态的修订机制。同时,进一步研究保障范围不同的车险示范条款,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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