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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与精算中心主任王晓军:

商业养老保险的困境和发展思路

发布时间:2014-12-24 20:48:08    作者:冯娜娜/整理报道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由《中国保险报》主办、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第21期“中国保险热点对话”于12月18日在北京举办,本期对话的主题为“养老保险:前景与路径”。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与精算中心主任王晓军在会上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与精算中心主任 王晓军

以下是发言摘录:

养老保障体系包括养老金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养老金体系主要解决养老的经济来源问题,养老服务体系主要解决养老的服务来源问题,包括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养老保险和养老金的问题。

过去10 多年来,保监会一直在努力推动保险公司在养老金体系中发挥作用,具体体现为保监会和保险公司组织召开的一系列针对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专门论坛和研讨会,以及保监会的相关发文。但实践中,经过10 多年的努力,市场上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仍然非常少,市场份额也非常小,终身商业年金的市场更是可以忽略不计。那么,阻碍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有人将之归结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给商业养老保险留下的发展空间很有限,有人将之归结为缺乏税收激励。这些确实是重要原因,但是否还有保险公司本身的原因,值得思考。

大家都知道,在独子和少子化以及人口寿命不断延长的趋势下,人口老龄化成为必然趋势。在人口老龄化下基本养老保险必然会释放更多的空间给市场,现在这个空间实际上已经有了。对于税收激励,实际上我国可以享受税优的高收入人群数量很有限,而高收入人群可选择的养老投资渠道不少,税收激励到底能激发多大的市场需求还值得期待。

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应该提供退休后的终身保障,这个保障还应该与通胀挂钩,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购买力。但这类产品在市场上很难找到,因为保险成本过高,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过大、在短期内的获利较少或者可能面临损失。那么,在当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公平合理定价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获得合理利润呢?

我们认为,对于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主要是长寿风险。对于个人的长寿风险,即个人寿命的不确定性,在大数法则下,通过风险聚集和分散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但是对于人口总体系统性的长寿风险,即个人寿命系统性的增加,使人口预期寿命超出预期的情况,是不能通过风险分散的传统保险方法管理的。这样,管理长寿风险成为养老保险的难题。

在世界范围内,长寿风险管理可以通过产品设计将长寿风险合理分散或者对冲,可以通过提取长寿风险资本金应对风险,可以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也可以通过长寿风险证券化将长寿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

对于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和建议,供大家讨论。第一,在产品设计上,社会养老保险应对支付压力的办法一般是提高退休年龄,那么,在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设计上,是否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将养老金的领取年龄与人口寿命挂钩?通过推迟年金化领取的时间,应对长寿风险。第二,是否可以考虑在产品设计上,将长寿风险和死亡风险捆绑在一起,因为这两种风险可以对冲,通过产品设计用死亡风险对冲掉一部分长寿风险。第三,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分红保险的特殊设计,将长寿风险的红利逐步释放,从而有效管理长寿风险。第四,通过再保险,将不同直保公司的长寿风险分给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将长寿风险积聚后分散掉一部分,并通过提取长寿风险资本来管理风险,也可以通过全球化的投资转移长寿风险。第五,我国也应该探讨长寿风险证券化的道路,将长寿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上。这些都值得深入讨论和进一步研究。

另外,关于长寿风险的度量,最基本的问题是对死亡率的预测,目前国际国内对死亡率的动态建模和预测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依据我们的研究经验,这些模型在短期内能够取得较好的预测效果。因此,通过对死亡率改善的定期预测和定期预测更新,并将各种应对长寿风险的灵活设计融入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中,保险公司应该有能力管理长寿风险,也应该能够为市场提供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