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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就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基本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4-08-20 10:12:1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

2006年,国务院就曾经以保险业“国十条”的形式发文支持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时隔八年之后,近期再度出台保险业的新“国十条”,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呢?

李朴民:

2006年出台了一个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国十条,今年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也是十条。我粗略地概括了一下,主要的考虑,可以用四句话来表述,即总结以往经验,正视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要求,促进更好地发展。具体来讲,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这八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刚才祖继副主席已经把这些年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效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这里简单概括一下,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5641.4亿元增加到去年的1.7万亿元,年均增长17.3%,成为全球第四大保险市场。二是市场体系快速发育,保险机构数量大幅度增加。2006年我国保险机构只有107家,目前已经发展到178家。三是服务能力稳步增强,农业保险规模已经居亚洲第一、全球第二,保险资金从2007年开始投资基础设施,2013年投资额达到了6789亿元。另外,2013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3970亿美元,是2006年的13.4倍,制定新措施的时候要把这些经验、取得的成绩认真地进行总结。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发展还比较滞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整体实力不够强。目前我国无论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还是人均保费,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二是服务水平不高。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在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险渗透到人民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我国,保险的服务领域比较有限,行业技术手段、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建设都相对滞后。服务水平相对较低,诚信形象相对较弱。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也不高。三是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发达国家普遍将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社会管理机制,但是在这方面,我们无论是在认识还是在政策支持上都还不够。全社会保险意识总体淡薄,各方面运用保险机制的主动性也不够强。对这些问题一定要认真分析和正视。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的换挡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的消化期,发展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但面临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迫切需要通过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跳出“就保险谈保险”的惯性思维,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放在经济社会工作的整体布局中统筹考虑。以改革创新的理念和思路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在这一关键时期,国务院出台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产业结构的短板,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有利于释放保险服务业在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中的积极作用,而且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踊跃提问(刘书勇 摄)

中国日报记者:

国务院强调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据了解,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在深圳和云南开展试点,请问情况如何?另外,巨灾保险制度有没有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王祖继:

巨灾保险是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安排,在我国也是受到各方面关注的一个问题。特别是汶川地震以后,更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06年在有关文件中就提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在落实三中全会《决定》各项措施的分工中,保监会有三项任务,其中一个重要任务是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对巨灾保险制度十分重视,不仅开展了对各方面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时也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巨灾保险进行试点。

深圳政府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去年底深圳市政府通过了《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者它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深圳经济条件比较好,规定凡是在灾害发生时,深圳市的市民都属于保障对象。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这样的风险保障,施行了一年多的时间。

在云南,楚雄州的巨灾保险方案已经通过并即将实施。主要是针对地震的农房保险,个人是自愿的,投保100元钱,保障2万元的风险额。整个楚雄州一年投保5000多万。宁波和深圳类似,针对宁波地区的地质和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台风、滑坡等等方面,主要对人身和家庭财产损失进行保障,一年大约补偿3800万,细节就不多说了。试点情况势头还是很好的,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巨大的支持。

这次新“国十条”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作出了明确部署。巨灾保险制度的落地对保险业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国家将保险纳入了灾害事故的防范、救助体系的制度安排,意义非常重大。巨灾保险制度的大体框架是这样,建立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的巨灾保险制度,包括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再保险制度。目的就是要逐步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这个框架涉及到各个方面,有立法、制度安排、商业机构的平台建设,多层次的风险分担,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相关个人,包括基金如何筹集、如何运用。这就说明,巨灾保险制度是个非常复杂的制度,再加上我国幅员辽阔,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分布非常复杂,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个非常非常艰巨的工程。

新“国十条”作出明确部署之后,下一步保监会要会同各个部门继续地推动,首先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首先以地震巨灾保险条例作为突破口,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灾后防范救助体系。第二,会同财政部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第三,要完成一些专项工作,比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的巨灾条款、费率的厘订,包括巨灾共保体的筹建等等方面专题性研究。第四,继续推动各地的试点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