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广州雨燕保险代理公司违规销售乘意险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4-06-10 09:56:07    作者:    来源:

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

  粤保监罚〔2014〕27号

  受处罚单位: 广州雨燕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1010房

  主要负责人姓名:金铧

一、经查,你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代理销售乘意险业务的行为,具体为:2013年1月至10月期间,你公司与河源、韶关、云涪广州增城、中山、深圳等地区共23家汽车客运站开展乘意险业务销售合作。你公司就有关事项与23家汽车客运站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客运站提供售票窗口给你公司销售乘意险,你公司向客运站支付相应费用。你公司每月与客运站进行保费和费用结算,客运站以站场服务费用、中介手续费、运费等名义向你公司出具发票供你公司入账,你公司入账保险服务费科目,2013年1月至10月,保险服务费科目实际共支出198.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谈话笔录、合作协议、财务凭证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我局于2014年3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第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公司的罚款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中介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