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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控制农险市场准入

发布时间:2014-06-09 09:54:48    作者:韩啸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近年来,随着中央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政策全面推进,我国农业保险进入了深入发展和快速增长的阶段。数据显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6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06.59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67%,保费规模增长近36倍。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随着农业保险的发展势头越来越猛,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正进入这块市场,甚至一些以前不愿问津的公司也在积极争取。在一些市场供给主体较多的地方,激烈竞争的态势正逐渐显现。适度的竞争有利于市场的培育和农业保险的发展,但过度竞争,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市场格局悄然变化

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规模从2008年形成了“2+4+1”的格局,包括人保财险、中华保险、安华农业保险、上海安信农业保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和安徽国元农业保险,另外还有1家中外合资的公司——中航安盟。

这7家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占农险市场90%以上的份额,然而这种格局正在悄然变化。

随着一些保险公司的进入,目前市场经营主体已经超过20多家,其中不乏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人寿财险、大地保险等中大型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信息显示,这些新进主体可经营农业保险的范围涉及北京、山东、河南、湖北、贵州等10多个省市。

在新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经营主体已由“保险公司”扩大到了“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据了解,目前一些省份的保险中介组织也已介入到农业保险经营中来。

在新主体进入的同时,原有7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局面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例如,合资后的中航安盟在吉林、陕西、辽宁建立了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进军南方,开设了广东分公司;安华保险也将触角伸到了北京、青岛、山东等地。

截至目前,每个省市至少有2家保险公司获得农业保险经办资格。

过度竞争加剧农险经营难度

随着国家对农业保险的越加重视,保费有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盘子在变大,经营效益可观,很多保险公司要求承办农业保险业务。适度的竞争可防止任何形式的市场垄断和独家经营,但有专家认为,竞争要适度,防止走向另外一个极端。

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依然薄弱,应当坚持保护性开发,避免因经营主体过度竞争造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农民利益的侵害。”

近年来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过快增加,导致局部区域经办公司数量超出当地农业保源承载能力,出现了非理性竞争现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同时我国的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和集中化程度较低。因此,“这决定了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必须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经办机构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较高的农业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分布广泛、深入乡村的机构网络。” 上述人士表示。

过度竞争加大了经营农业保险的难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认为,有些申请公司没有任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经历和必要的专业人才,盲目准入对这些保险公司和农业保险市场均不负责。

一位安徽国元农险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作为政策性保险计划,可以利用市场资源(即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但不必要拘泥于商业保险市场完全开放和自由竞争的规则。“政策性农业保险不需要也不能过分竞争。在一些市场上有多家保险公司进行竞争性经营,只能意味着拼费用,从而使成本上升,效率下降。”

农业保险业务虽然跃居财险业第三大险种,但是业务规模依旧有限,太多经营主体过度竞争势必摊薄每个经营主体的业务量和盈余水平,加大了每个主体经营农业保险的单位成本。

经营要严进严出

我国农业保险刚刚起步,农业保险市场需要培育和保护,适当控制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是重要措施之一,也是行业内普遍达成的共识。

庹国柱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对各省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及其竞争状况和财产保险公司进入农业保险市场的意愿等进行专门调研,以便对各地农业保险市场容量有一个准确的评估和判断,并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准入规则,对不同地区供给主体的适宜数量做出有依据的规划。

“建立农业保险市场有序竞争的格局,关键在于市场规则的建立和执行。”人保财险相关人士建议,应按照“双严”原则,严格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市场退出条件。同时,进一步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关于“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条件”的规定,在明确定性条件的同时,尽可能明确定量要求,增强可操作性。

安徽国元农险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点多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规律性和已经呈现的极端性特征,要使这项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求经办机构有健全的县乡村基层服务网络,有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丰富的“三农”工作经验。同时,还要有持续经营的意愿和能力,使其取得的效益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