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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06-09 09:37:06    作者:张峭 汪必旺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所谓农产品市场风险,指农产品未来的市场价格低于农业生产者的预期价格,从而给农业生产者带来收入损失的可能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基本操作方式是:商业保险公司设计出应对农产品市场风险的保险产品,并与投保的农业生产者签订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负责定损与理赔工作;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方案进行审核,并按照政策目标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这里所说的保险责任事故,通常指农产品实际价格低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障价格的情形。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 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涵义是什么,它与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有什么不同,其保障价格如何设定,有哪些具体实现形式,这些问题在学界、业界还未形成统一认识,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探讨。

一、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涵义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重大亮点之一是提出了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指出“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可见,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是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的两种实现方式,两者都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都需要通过财政补贴实现政策性目标要求,但两者在政策性目标实现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目标价格补贴是由政府直接通过行政手段来实现,基本实现方式是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政府直接按差价补贴农业生产者,因而目标价格补贴对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保障程度是通过“目标价格”设定的高低体现出来的。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政府支农惠农目标通过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来实现,它的目标性主要通过农产品价格保险的制度设计以及保险产品中保障水平高低与保费补贴多少来体现,农产品不同的保障水平和保费补贴比例体现了不同的政策目标导向。另外,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不仅要体现政府政策性目标要求,还必须满足保险的基本原理和可保性要求。一般认为,农产品的价格变动可以分解为趋势性变动、周期性变动、季节性变动和随机性变动。趋势性、周期性和季节性价格变动,都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可以依据过去的经验和数据分析预测出来,是可预期的价格变动。只有随机性价格波动,是由一些难以控制和不可预期的外在因素导致的农产品供需变动引发的,比如意外的自然灾害、疫病、突发事件等,是不可预期的价格波动。而保险的基本要求是承保风险必须是意外事件引起不可预期的风险,倘若农业生产者对未来设定的农产品保障价格具有预见性,那么就极容易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上升将高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不会选择投保,而当预期未来农产品价格下降将低于保险保障价格时都会选择投保,这样会使得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剧增,使价格保险难以实施。所以,正确选择或设定价格保险中的保障价格标准,对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有效实施是至关重要的,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是一定比例的预期价格或者说是以预期价格为设定依据的。如果说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是通过政府价差补贴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收入不低于“目标价格”水平,那么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就是通过政府保费补贴保障农产品生产者收入能够达到“预期价格”一定水平。简言之“目标价格”是政府设定的政策性价格,“预期价格”是市场主体博弈形成的远期市场化价格;目标价格补贴是一项政府逆周期的收入补贴计划,管理的是大的、可预期的、周期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保险是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管理的是中等的、不可预期的、随机性的价格波动;目标价格补贴保障的是“目标价格”,目标价格保险保障的是“预期价格”。

因此,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是指国家利用保险的机制,对保费进行补贴,实现对农产品市场风险进行汇聚、分散和转移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的设定

一般认为,有效期货市场中的远期合约价格是最理想的预期价格,是保险保障价格确定的依据。因为有效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期货市场的远期合约价格已经充分包容了长期趋势性、周期性、季节性等可预期因素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因此期货远期合约价格更加接近于远期真实价格,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不会做出比期货市场更好预测。因此,国外发达国家价格保险都是以期货市场远期合约价格作为预期价格,用于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的依据,未来实际价格低于保障价格的差额完全是由保险合同签订后的不可预期的因素造成的,这样就可以完全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如美国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畜牧业收益保险和作物收入保险都是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相关产品的期货价格作为保障价格确定的标准。

我国也已建立起了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期货市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探索使用农产品期货价格作为价格保险中保障价格确定的依据,开发新型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产品。但我国期货市场还是发展中的新兴市场,上市的品种有限,市场有效性还有待提高,且诸如蔬菜和水果等许多市场风险较大鲜活农产品无法满足期货市场上市品种的要求,所以,许多标的保障价格仍然无法依据期货市场价格来设定,这就需要利用一些现代数理和信息技术,对农产品价格波动规律和特征进行分析、模拟和预测,通过保险技术创新来正确设定保险标的保障价格。如我国现有试点的价格保险产品中,上海蔬菜价格保险依据绿叶菜价格波动特点,以过去三年同期月份价格平均值作为新年度保险标的的预期价格,北京生猪价格保险依据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特点,以一年期内猪粮比的平均值作为生猪当期的预期价格,从而挖掘或发现农产品的预期价格并将其作为保险标的保障价格设定的依据,这些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创新开发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保险产品。

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的实现形式

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依据农业保险的承保责任,我们将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划分分为三种实现形式或三类价格保险产品:(1)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它是以农产品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损失为保险责任,以农产品价格或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预期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美国的畜牧业风险保障保险和上海的淡季绿叶菜成本价格保险属于这种形式。(2)农产品收益保险。它是一种农产品毛利润保障保险,当投保人实际毛利润低于预期毛利润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赔偿。它不但能补偿农产品自身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利润损失,还能防止投入品价格波动带来的利润损失,更加合理地保障了生产经营者的实际收益。美国的畜牧业收益保险和北京试点运行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以猪粮比价作为赔付依据)属于这种形式。(3)农产品收入保险。它是农产品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双保障保险,对因农产品产量降低、价格下跌或产量价格共同变化引起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即当投保人实际农产品收入低于预期收入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差额赔偿。美国的农作物收入保险属于这种形式。

这三种保险形式,在国外都已经推行了较长时间,具体采取哪种保险形式,主要取决于农产品本身的特点和面临的主要风险。当某种农产品生产期间内产量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市场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效果影响较大,则宜采用价格指数或收益保险的形式进行保障。如美国生猪业实行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防疫体系健全,疫病防控能力强,养殖过程中所受到的自然灾害威胁较小,而主要面临生猪市场价格和饲料价格波动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生猪业主要实施收益保险和价格保险的缘由。当某种农产品生产发生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很大,如大田作物生产更易受到各种旱、涝、冻、雹等自然灾害影响遭受损失,同时也面临着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那么它更适合采用收入保险的形式予以保障。如美国自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推出作物收入保险,目前覆盖的品种已经包括大麦、小麦、大豆、玉米、油菜、高粱、棉花、豌豆等多类作物,覆盖范围已经超过作物产量保险,成为第一大作物保险险种。美国作物保险之所以更倾向于收入保险的形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1)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大田作物当期的产量与价格之间往往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可以进行一定的对冲,从而使得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组合而成的收入风险要比单独产量或价格风险更小,有利于降低作物收入保险的费率。(2)农产品价格风险的系统性非常强,单独采用价格保险形式非常容易出现大范围同时理赔的现象,从而导致保险巨灾风险的发生,而收入保险综合了产量因素,同一作物在不同区域同时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较小,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和防范巨灾风险。

(作者工作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张峭

张峭简介

1962年生,博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信息分析与评估研究室主任,农业风险分析与管理研究创新团队首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国家精算研究院客座教授。2004-2008年作为高级访问学者先后赴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美国农业部经济研究局、英国诺丁汉大学开展交流及合作研究。

长期从事农业风险管理、农村金融及农产品市场等方面研究,已主持国家各类项目50余项,获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项、国际机构最高杰出论文奖1项,出版学术著作10部,发表论文100余篇,被SCI、EI收录15篇。多次主持起草国务院及相关国家部委有关规划、计划和文件。2009年作为OECD“农业风险综合管理”计划中方主持人参与该计划研究和交流,在国际平台上以全球视角进行了创新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