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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4-05-07 16:09:01    作者:邹海林    来源:中国论文网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与功能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水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它所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造成的对周围环境和资源以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重大的损失。水污染责任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承保的对象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水域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责任或法治责任。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功能

  (1)加强风险管理,预防环境损害。保险公司对不同程度的污染状况可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还可以通过设有控制性条款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风险,这一方面会促进污染企业为可以投保或降低保险费而增加环境保护的投资;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经营者们的环境保护意识。

  (2)分散风险损失,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将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损失分散原则,由众人分摊污染造成的风险,避免了单个环境侵权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而导致救济不足或破产倒闭使受害人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发生。

  (3)有利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经济上讲,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优。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符合交易成本理论,同时该制度所界定的权力格局也将会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最终实现成本——收益的权衡。

  二、辽河水污染的严重性分析

  20世纪90年代,辽河是全国江河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辽河的污染程度叫人触目惊心,在辽宁省政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的墙上有一幅比较特殊地图,上边用颜色表明辽河水污染的程度,颜色由浅至深,表示污染由轻及重,而图上的河流绝大部分是最深色的,叫人无不揪心。根据权威的数字统计,辽河流域绝大多数河流的水质均超过地面水5类标准,已基本丧失了一切使用功能。

  目前辽河水质的国家评定等级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36个河流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占5.6%;Ⅱ类占27.8%;Ⅲ类占11.1%;Ⅳ类占33.3%;Ⅴ类占16.7%;劣Ⅴ类占5.5%。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同比下降11.6个百分点。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

  辽河水质污染历史悠久,不仅对流域内生态造成毁灭性的打击,还严重影响着流域内居民的生活和流域内的经济发展情况。20世纪90年代,辽河的水质污染最为严重的那段时期,辽宁已经不是中国经济领域的佼佼者、工业行业中的领导者,面临的是大面积的下岗失业问题。由于当时的环境污染极为严重,想通过向南方一些城市一样,招商引资、吸引外资来重振辽宁的雄威的方法进行的不是十分顺利。从辽宁省走过的风风雨雨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问题与经济问题密切相关、唇齿相依。同时也可以看出辽河水污染治理的必要性,为我们的忧患意识敲响了警钟。

  三、辽河水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水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根据庇古的外部性理论,企业的经济活动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而污染的程度的高低不能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交易的多少,同样,这种污染是不能通过市场经济进行自我消除的,只有国家采用一些强制性的经济政策的形式,才能使这一污染得以缓解,便有了庇古税的概念。

  庇古还提出,应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污染者征税,税收用来弥补排污者生产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庇古税是环境税的起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庇古税也就越来越不能弥补人们对环境问题破坏。人们对水资源的破坏不仅仅所谓的外部不经济,而实际上,当今水质遭到污染有很大的成分是由于当今社会高科技应用下的突发性事件,像日本福岛发生的地震和海啸使福岛第一核电站几乎完全瘫痪,放射性物质大量外泄,无疑给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因此,环境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过去,辽河的水质遭到破坏的原因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者向水域中注入大量的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而如今,辽河的主要污染源是来自于非主观的环境破坏行为。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的力度,强制实施一些经济方面的政策,如制定排放标准、收取排放税等方法来控制和处理水质的污染问题。

  (二)从环境侵权角度分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环境侵权包括两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水污染就是属于环境污染的范围。随着环境侵权行为越来越广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突出。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又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一些国家政府已推出了一系列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此时企业经营者们迫切的将如此负担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便应运而生。

  从环境侵权来分析,辽宁省应当实施水污染责任保险,建立水污染责任补偿制度,将个人损害归结为社会损害,将污染责任分散给社会,一方面能够保证污染的全面、有效治理,另一方面又能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及时的恢复生产经营。因此,辽河水污染责任保险势在必行。

  四、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两点建议

  (一)应强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了参与投保企业的数量,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基金提供保障,促进了环境责任保险在分散所示方面的作用和发挥。

  (二)应设立专门的公共性环境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基金

  依法成立的环境社会保险机构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政策性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专人专管的模式。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构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管理保险基金,进行资金的有效运作,实现资金的应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抑制环境社会保险产生的负面作用,特别是该制度可能引发的企业道德风险。

  五、结论

  本文分析了当今辽河水域污染的严重性,提出了辽河水污染责任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关于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两点建议:即强制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基金。相信如果要是在辽宁地区实施水污染责任保险,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生产者的环保意识,相信辽河水域环境改善的日期将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