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热点专题 >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风险提示须明显到位

发布时间:2014-04-12 09:14:28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据了解,很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理财型产品时都刻意回避产品的风险,着重夸大产品的收益,这难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判。因此,银保新规为了加强风险提示的重要性,特别要求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单册封面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风险提示语及犹豫期提示语。

银保新规特别对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理财型险种详细规定了风险提示语的具体内容,如分红保险风险提示语为“您投保的是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事实上,早在2010年保监会和银监会就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投保提示作出规定,要求银行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执行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规定,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严禁代理银行向保险公司提供虚假客户信息,严格防范销售误导风险。

与此前不同的是,对于保单风险的提示已不仅仅对保单声明的抄写,而是将保单的风险提示放在封页的位置并加大字体表明,足以体现监管层对保单风险提示重要性的看重。与此同时,也让消费者更加清晰准确的认识到所投保单风险的大小,避免被银行销售人员所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