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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类产品比例不低于20%

发布时间:2014-04-12 09:01:53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为引导银保渠道业务结构调整,《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副主任袁序成表示,虽然从保费规模上我国保险业排名已是世界第四,但还远远没有满足老百姓的需求。银保渠道销售的保障型产品的比例仅为10%左右,这与以风险保障为本质的保险业的地位不相符。

“通过银保渠道加大保障型和储蓄型业务的发展,让保险回归本质,把老百姓的真实需求释放出来。”袁序成说。

保险产品的核心是风险保障,如果过多发展投资连结的理财产品,会和银行产品产生冲突。如果保险和银行产品同质化,长远来看对银行也不是好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动,银行会越来越注重代理保险的中间收入的比重,引导出售更多保障产品是有利于长远发展的。

此外,根据《通知》要求,对于分期交费的保险产品,鼓励采用按月缴费等符合消费者消费习惯的保费缴纳方式。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宣传误导、降低合同约定的退保费用等手段诱导消费者提前解除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