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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船碰撞 船壳险项下赔偿4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3-17 10:47:05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3年1月12日18时许,两艘均由宁波太平洋产险承保的“永星7”轮与“曙星1”轮在上海长江口锚地附近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满载近1.6万吨钢材,处于锚泊状态的“曙星1”轮货舱破损进水,船体缓慢下沉并于13日上午9时左右彻底沉没。

接到报案后,宁波太平洋产险委托上海救捞局再派大马力“德意”轮前往协助施救。

考虑到船东无法筹集资金打捞且打捞费已超过船舶本身价值构成推定全损,太平洋产险开启绿色理赔通道,与船东协商确定:船壳险项下宁波太平洋产险共计赔付4500万元,并取得相关权益转让。1月21日,事故发生后的第6个工作日,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至相关方。

随后,“永星7”轮委托上海律师于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上海海事法院裁定设立限制基金成立,现各方正在就基金分配问题进行诉讼。

该案件涉及远洋船舶保险和船舶污染责任险。

前者保险标的是船舶,包括其船壳、救生艇、机器、设备、仪器、索具、燃料和物料,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

后者主要是指以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燃油、载运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提示:

从现有资料判断,事故主要系船员疏忽导致船舶碰撞。从现有数据看,超过60%的事故为人为因素造成,所以船员的素质与责任心为航行安全的重要因素。

“曙星1”轮船东因未投保残骸清除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需要自行承担清障费用2100万元,以及面临货主及货物保险公司向其追偿货损的风险。为保证公司平稳运行,建议相关船东投保残骸清除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