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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快速公交纵火案 责任险赔付1260万元

发布时间:2014-03-17 10:46:27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3年6月7日18时20分左右,福建省厦门市一辆行驶中的BRT快速公交车发生人为纵火案,客车起火燃烧,车上乘客47人遇难、36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车辆隶属于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由厦门天安财险独家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该车投保36个座位,每个座位责任限额35万元。

6月8日9时42分,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向天安财险报案,赔案立即受理。第一笔预付赔款500万元紧急拨付到位。

6月9日,天安财险第二笔预付赔款500万元拨付到位。

6月15日,事故车辆36个座位赔偿协议签署完毕。

7月30日,厦门快速公交火灾赔案结案,天安财险共计赔付1260万元。

该案件涉及到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提示:

1、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首先注意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如因过失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保险人有理由拒绝赔偿。

2、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正常履行赔偿义务。

3、被保险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