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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闫冰竹:资管产品监管不能“画地为牢”

发布时间:2014-03-07 14:14:43    作者:记者 王方琪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董事长闫冰竹聚焦资产管理行业,建议加快修订《信托法》,统一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性质,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在这份《关于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提案》中,闫冰竹表示,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快速积累,资产管理需求迅猛增长,推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目前我国银行、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均已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这些创新业务极大丰富了居民投资渠道,提高了居民财产性收入,同时也促进了直接融资市场和利率市场化的发展。

与此同时,闫冰竹指出,我国在资产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业务的高速增长也引致了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性质不统一;二是不同类型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就可能造成各类金融机构竞争条件不平等,形成监管套利;三是部分资产管理机构内部控制措施不健全,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不能严格区分,是目前限制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的主要内控瓶颈。

“虽然监管法规要求受托机构的自营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要实现隔离,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隔离并不够有效实现,甚至出现了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互为交易对手的情况,阻碍了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防火墙的设计隔离,也容易使投资者将代客理财产品与自营产品混淆,不利于理财业务自身的合规开展。”闫冰竹表示。

对此,闫冰竹提出三项建议:第一,加快修订《信托法》,统一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性质,为确保理财资金稳定、严格独立核算等基础性问题的解决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明确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资产管理机构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将更为清晰,理财资产的风险隔离也将具有更强的法理支撑。

第二,统一各类资产管理机构权利、义务和服务标准,破除监管瓶颈。一是按《信托法》统一各方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对受托人(各类理财机构)的责任要统一,以保证其竞争条件的基本公平。二是统一各同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对投资者的服务标准。由于不同金融机构很多理财业务在功能、交易结构、风险特征等方面相似,但监管标准差别却很大,在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理财选择的同时,也会引发投资者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因此,在诸如投资回报与风险承担、信息披露、投资者隐私权保护等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共性方面,应制定统一的监管规则。

第三,严格分离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完善内控机制。一是必须严格实行分账管理,将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之间的交易定性为关联交易,并要求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进而通过允许理财产品亏损逐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二是构建自营业务和代客理财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符合条件的机构应该成立独立的资产管理部门或资产管理子公司,专门负责理财产品的经营管理;规模较小的机构应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由监管部门严格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