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强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中国保监会按照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这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业务,对于车险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当时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只有中资公司可以从事此项业务。2012年2月,中
美两国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中国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随后,在4月3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条例的修改,标志着我国交强险市场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