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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六部委联合发文推行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4-01-27 17:39:14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

大病保险新政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医疗保障水平,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打破了以往单一的医保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无

疑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也是对此前以“湛江模式”“太仓模式”为代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式的充分肯定和明确。

2012年12月1日,青海省率先在全国启动大病医疗保险工作。2013年1月1日,山东省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正式启动。此外,陕西、浙江、河北、广西和福建等省区也相继公布了各自“地方版本”的大病医疗保险相关细则,2013年将正式试点,有望于2015年前实现全覆盖。由于大病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的探索,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如何做到让政府放心、让百姓满意、让公司发展,将是对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能力的一个全面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