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 > 正文

订阅《中国保险报》 订阅《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收藏本页 打印 放大 缩小
0

郑秉文:商业保险参与“大社保”的五大领域

发布时间:2013-12-25 21:58:42    作者: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郑秉文

中央新的领导集体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近来在一系列文件中逐渐展示了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思想,这些文件首先包括2013年9月13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二是9月26号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第三是11月15号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第四就是12月6号,财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年金的职工缴费的税优政策。这些文件是非常让人振奋的。

医改刚刚结束不久,养老保险改革刚刚完成了顶层设计。大家知道,对于改革的态度,学界的学者分两大拨,国外也是这样,国内也是这样,一个是倾向于发挥市场作用的,一个是倾向于国家干预。将近年来中央关于社保制度改革文件归纳起来,第一个特点,它明晰政府的边界;第二个特点,它大力提倡市场的作用,强调社会力量,力度之大,态度之坚决,是前所未有的,是非常激动人心的,是很多年来都没有看到的好文件。但是,第三个特点,请允许学者说几句不太恭敬的话,就是方向都非常好,但是具体路线还需制定,这就需要我们这些人,我们各个部门来具体去实现它。

9月26号国务院办公厅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它界定了部分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比如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就业等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提供,非常明确。对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明确表示要更多更好的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是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的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最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这些新文件、新精神和新举措,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扩大了很多边界,为商业保险也带来了很多机遇。我这里将其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是“购买服务类”,比如,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从本质上讲,“湛江模式”和大病保险,这些都属于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广东,应该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去开拓。

第二类是PPP类,就是公共私人伙伴关系,实际就是与社会的合作。今年12月,是中国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建立20周年。20年来,社保经办服务体系从十年以前的十万人左右,增加到了现在的十七万七千人左右。去年的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和所有其他行政费用,包括商品支出,劳务支出,四大类合在一起,全部支出148亿。148亿里面,每一个参保人次获得的费用是8.8元,其中有4.4元是经办人员的工资福利,为参保人服务实际上只有四块钱,如果再除去必需的行政费用,实际上剩的钱只能给每个参保人发一个挂号信,这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等等。这就需要PPP,需要公共和私人的这种伙伴关系的建立,尤其是在对它的末端的这种服务。据我所知,现在新农合,新农保这些服务经办体系很多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PPP。

第三类是“产品开发类”。现在国家对于养老服务领域,也提出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所以关于产品开发类,提了一个是住房反向按揭,这个新产品的开发,对我们保险业是一个极大的亮点。其实,险资进入养老领域的渠道很多,比如养老院的责任险开放等新的产品开发类,是非常多的。

第四类是“制度创新类”,比如,有一些领域需要商业保险机构在现行的政策下进行制度创新,大胆设想,勇于探索,比如,《若干意见》中说的“五助”实际就是指居家养老的上门服务跨国公司,有些是一对一的“私人定制”,很个性化的以医养老服务连锁提供商,再比如,机构养老中的公建民营问题,等等,现在政策都提到了,具体需要商业机构和有关部门去具体化,去执行。

第五类是“政策调整类”。第二支柱里有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参与,第三支柱商业保险也应该深入参与,这方面,应该继续呼吁税延政策,让商业保险有一些税延,让老百姓有这么一点激励。这个税延不在于比例大小,而在于一个态度,而在于国家在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当中将其纳入国家战略、发展战略之中。

以上五个方面就是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保障进行结合的结合部,是最近几个月来最新发布的文件政策给予明确指出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