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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广泛

发布时间:2013-12-10 12:38:50    作者:    来源:

美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条件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税收政策优惠的额度既考虑到激励雇主保持一定年金计划规模,又注意了提醒企业防止过度福利膨胀和税收流失。

在满足安全港和(或)通过ADP/ACP条件审查的情况下,雇主的缴费根据5国家税收法6可在规定的限额和范围内作为业务支出在税前扣除。

具体而言,IRC404条款对相关计划所允许的免税限额都进行了规定。如现金购买计划规定为雇员缴费工资的15%;如果其与其它计划结合,将有一个最大的联合减免限额,不超过工资收入的25%。利润分享计划中,免税缴费的最大数量是雇主纳税年度所有被覆盖雇员收入总额或应计收入总额的15%。在与退休金计划拥有同样工资基数时,两计划的年度缴费免税总额不超过所覆盖雇员总工资或当年应计收入的25%。利润分享计划一般不与社会养老保障整合。在未整合利润分享计划中,每年最大免税缴费量是收入的15%。

2、美国的相关税收法案设计细致入微,针对几类性质不同的计划特点制定了一些特殊的优惠措施。

现金购买计划(CODA)在与利润分享计划、股票分红以及被认定具有利润分享计划资格的储蓄计划结合起来时,可应用IRC中401K条款的CODA计划所允许的雇员延迟和 税前缴费。 利润分享计划可设立贷款条款:在符合5国家税收法6的条件下,从计划中所借款项不必缴纳联邦所得税,只须支付利息的联邦所得税。

在401(k)条款下,现金购买或延期支付计划给予雇员一定的选择权,可进行选择性缴费,虽然美国州和地方税务当局对选择性缴费的税收待遇有所差异,但大多数州和地方基本认同并遵循5国家税收法6,对选择性缴费实行税收优惠,雇员可授权雇主或者选择自己在税前向CODA计划缴费。符合条件的非选择性缴费(QNEC)和配套缴费(QMAC)也可以取得避税资格。但另一方面,该计划要受取款限制和缴纳提前分配税。

3、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内容广泛,既惠及年金计划的始末、缴费与给付,还考虑到了对计划运营过程费用的激励。

首先,计划缴费的投资收入通常只在支付退休金时,才须缴纳联邦所得税。其次,雇员的退休金在被发放之前不被视为应税收入,即便他有完全的既得受益权。还有,依据IRC162和IRC212条款对计划所需经常性且必须的精算费和信托费也可以免税。

可以看出,美国的企业年金经过长时期的发展,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已形成了相当完整的体系,其在税收优惠激励企业 # 11#2006年第14卷第2期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福利方面的经验值得我国企业年金理论界和政策部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