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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确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三原则
发布时间:2007-04-20 08:30:22   作者:刘景鹏  来源:中保网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明确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一是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二是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三是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
  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准确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要强化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要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类主要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和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年度风险评估报告。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本公司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定期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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