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8-07-18 14:46:52
作者:郭佳仪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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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广州某报刊上报道了保险公司将艾滋病列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也不予理赔,语气间带有指责的味道,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在梁泓漪的《保险不是套》里“谁来给残缺的生命买单”一文中,提到了“作为人,残疾人本应享有投保权利,却由于身体条件的限制,保险公司对残疾人投保的审核较正常人有很大区别。”关于以上两种观点,都在话语间表露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认为保险公司侵犯了弱者的权利。事实上,保险公司真侵犯他们权利了吗?我想未必。
目前,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属于盈利性商业主体,它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获取利润,进而维持公司的运作与再发展。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在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与社会责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例如保险的社会资金管理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等等,由于这些功能的存在,社会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却要它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在精算理论的基础上,出于商业利润的考虑,必然会对某些特殊的生命现象以及身体状态另行约定,或是拒赔、或是拒保、或是加费等等,而且这些都经过法律合同予以固定,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一致同意的。在法律上,它是合法有效的。从商业运作上来讲,它并没有破坏任何商业规则。对于一个合法的商业主体的正常经营,我们不能过分地指责和要求。
在法律上,规定了人人平等,但道德规范倡导我们树立不平等的观念,以强者的身份自居而去关心弱者。这两者之间并不冲突,因为法律是硬梆梆的,它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尤其是道德范畴的事情,所以只有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才能确实保证社会的和谐。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社会舆论对保险公司的“过分要求”倒也无可厚非。然而,我们在同意舆论观点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作为商业主体的保险公司,它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利润获取的挑战,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经营不好,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被市场淘汰。当我们把观点放在市场经济中时,我相信,社会舆论就不会过分去指责保险公司对艾滋病做除外责任及区别对待残疾人了。
作为保险公司,是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但我们不能把社会责任这顶大帽子完完全全地扣在保险公司头上,而忽略了它的商业本性。因此,面对这些关于特殊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障,我们更应该向政府要权利。实际上,保险公司的经营运作完成依据保险法、商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进行,它是法律上真正的平等,没有侵犯谁的权利,而政府的行为,不是法律而是政策。对于艾滋病和残疾人的生命权利和医疗保障,必须由政府来买单,至少是由它牵头,带领保险行业、慈善机构等社会主体一起来解决问题。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社会医疗权利,我们应倾向于政府与其他公益机构,我们不能在割裂政府职责以及忽略其他社会主体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保障的情况下,单方面要求保险公司独立承担起对这部分人的社会医疗保障,这显然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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