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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3月1日前须执行
发布时间:2007-02-26 12:42:07   作者:张春生  来源:中保网

        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快系统改造、单证印制、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通知强调,各具备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拖拉机交强险工作。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费,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

  通知明确,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拖拉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应当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后,已经以原“拖拉机商业三责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有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批减保费的,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扣除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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