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7-01-17 07:52:32
作者:赵丽霞
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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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获批。国寿旗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相互代理其保险业务,实行交叉销售。
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能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2003年保监会允许产险公司介入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传统寿险业务,其后平安保险和中国人保也先后开始实行交叉销售并取得良好收益。此番国寿获得相互代理保险业务意味着国寿的销售员可以同时进行个人寿险和产险的交叉销售。也意味着保险业的混营趋向。
据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会原则同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但需严格执行分业经营的政策,制定详细的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集团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并遵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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