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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三类监管
发布时间:2008-06-10 07:10:08   作者:俞燕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上周五,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兼业代理机构划分A、B、C三类,实行分类监管。

  2006年10月,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时隔不到两年,《办法》根据新的发展形势进行了修订。

  征求意见稿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除申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外,申请单位的名称或字号中含有“保险”字样的,一律不予批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监会正在推行的分类监管原则,也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上予以体现。保监会根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质的不同,将许可证划分为A、B、C三类,不同等级有不同的申请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等条件。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则应具备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万元、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等条件。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没有注册资本要件,但应具备取得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委托意向书》,以及申请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等条件。

  保监会还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数量实行分类管理,要求与同一家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限,与同一家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不得超过5家,与同一家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数量则不得超过1家。

  此外,在保证金缴存、许可证有效期、资格延续、报表报送、培训、监管费的缴纳等方面,保监会针对A、B、C三类机构有不同的监管要求。

  对照《办法》可以发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定了极其详细的规定。

  以银邮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渠道,一向是保费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2008年第一季度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今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5173家,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发展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实现保费收入1283.64亿元,同比猛增1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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