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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正名”寿险保单质押贷款
发布时间:2008-04-11 07:22:09   作者:石朝格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中国保监会昨日表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贷款,并未超出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在监管政策上也允许的。

  保监会认为,对于在财务上短期需要资金周转的投保人,与退保相比,保单质押贷款对投保人更加有利,既可以有助于解决投保人短期财务问题,又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按合同约定得到保险保障。此外,寿险公司对于办理保单贷款的投保人收取利息,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单现金价值正常的保值增值。

  保单质押贷款是长期寿险合同特有的功能,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后,按照合同约定将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质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其一般存在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中,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单质押,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立法对此有明确授权规定。
中国保险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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