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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强化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
发布时间:2007-12-27 02:44:40   作者:毛晓梅 王文帅  来源:新华网
  记者26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发文要求强化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法律地位和规范管理等问题。

  目前我国保费收入有很大部分是通过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现的。但由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在法律地位上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现实中屡有发生管理和认知混乱的现象。

  保监会此次下发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强调,要严格遵守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录用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应当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管理制度。比如,应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通知》还规范了保险营销员日常管理制度。提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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