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07-09-12 0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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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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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 辽宁省沈阳市一家保险公司的高管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跳槽到另一家保险公司。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定,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公司违约金13万余元。
李某在原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根据该公司规定,在单位承保、资金运用、产品开发等掌握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单位,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等。
去年6月,李某因各种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未得到批准。不过她还是跳槽到当地另一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
原公司认为,李某已工作近三年,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还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她在没被批准的情况下仍跳槽到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构成违约。原公司遂要求李某赔偿。
李某没有回应赔偿要求。不得已,原公司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合法有效,现其未经同意,擅自解除合同,且没有经过脱密期就立即到另一家保险公司工作,已经违反约定,必然给原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要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裁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公司违约金13万余元。
业内人士认为,近年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因员工跳槽所引发的违约赔偿案件并不少见,判决的结果多是跳槽者败诉。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只看重眼前利益,而漠视竞业禁止原则、保守企业机密条款等,最后付出了经济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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