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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9-06-22 08:29:48   作者: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指出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通知》称,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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