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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提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06-10-11 08:40   作者:记者:朱咏梅  来源:云南日报网
  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以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1-6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调整涉及三项标准: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和6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资金渠道一致。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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