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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由协议定
发布时间:2006-10-10 09:01   作者:  来源:中国普法网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北京10月9日讯 (记者辛红)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保监会近日在答复贵州保监局时表示,根据保险法,个人保险代 理人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具体案件中,应由双方的协议决定。
  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各地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劳动关系意味着保险公司要受劳动法的约束,为保险代理人提供劳动保障,代理关系则是代理人自己保障自己,目前已有代理人提起诉讼的案例。
  保监会在答复贵州保监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但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至于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管理的行为是否表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监会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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