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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停办”能成保险公司“挡箭牌”吗?
发布时间:2006-10-09 08:20   作者:本报记者 高明勇  来源: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本人陈财和,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子女婚嫁金保险的投保人。1994年为女儿办理了子女婚嫁金保险,年缴保险费200元,缴费期限21年,现每年仍在续缴。早在2000年时,我根据《子女婚嫁金保险证》中介绍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子女婚嫁金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提高缴费标准和再次趸缴保险费,增加的满期婚嫁金金额按附表计算”,这一条款,我作为投保人口头和书面多次要求提高缴费标准和再次趸缴保险费。 但中国人寿均以:“目前此险种已停办,如按第九条规定履行,公司亏本”为由予以拒绝。至今已有六年,久拖不决。故来信请问:

  一、该公司当时针对子女婚嫁金这个险种制定的“保险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是否有约束力?

  二、在保险期间,由于国家政策银行利息下调的原因公司以亏本为由拒不履行当时制定并执行的条款第九条合法吗?我该怎么办?诚请回复,恭候回音!

  江苏盐城市 陈财和

  记者连线<<<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连线了一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深业务员,他原来曾代理过不少的“子女婚嫁保险”业务,针对盐城读者的情况,他指出:“保险公司肯定不会为停办的险种增加保费的,你想想看,九十年代的银行利率比较高,现在的利率相对低多了,如果保险公司继续受理类似的险种,肯定会赔本的。这样的生意换了谁都不会做的!”

  就来信中提到的有关条款,这位资深人士则认为:“严格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当然是应该在合同条款的要求下做出相应的调整。不过,凭我的经验,我感觉难度很大。”

  本报记者随即又连线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崔武律师,他也认为“保险公司如果不按照保险条例办理业务的话,会有违约的风险。”崔武给出的办法是“保险公司不管是解除合同,还是违背合同,都要给这位读者一定赔偿的,同时,保险公司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崔律师表示不乐观,“一般违约现象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就失去法律意义了,何况现在是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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